職場勞動法律維權手冊 四
勞動監察-解決勞動爭議的另一途徑
楊律師:
我現在因病休息,所在單位與我解除勞動關係;我聽說勞動監察機關能夠處理單位違反勞動法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請您提供這方面的資訊。
李小姐:
《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解決勞動爭議,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者一方是弱者,在各個方面都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在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又存在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也常常由於財力、時間、精力和其他因素所限,不敢或者不可能與用人單位對抗以爭取合法權益;所以《勞動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著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現,國家實行勞動監察制度,在各級勞動廳、局均設立了勞動監察機構,透過國家行政機關應用行政執法的手段來保證《勞動法》的全面實施。
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局勞動監察處、科舉報,要求查處,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有以下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舉報:
1強迫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的;
2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工資報酬的;
4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5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無故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如何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楊律師:
我最近與就職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有些糾紛,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希望你能給介紹一些勞動爭議仲裁方面的知識。
陳先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全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勞資糾紛大量湧現;及時、妥善地處理勞資糾紛,有利於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國家確立的高效、及時處理和化解勞資糾紛的專項勞動法律制度,是處理勞資糾紛所必經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有在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定時,方可在法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其中“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卹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學校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三)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申訴事項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範圍,不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簽定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與中方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和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北京市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本轄區勞動爭議;北京市、區、縣勞動局的勞動爭議仲裁處、科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者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按照規定預交仲裁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應當在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處理完勞動爭議;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常見問題
楊律師:
我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已經被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現急切想知道勞動爭議仲裁方面的一些具體規定。
陳先生: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絡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絡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目前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部分不予受理的申訴時,只給予申訴人口頭說明,而不給予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由於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受理範圍的理解認識不同,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在不能出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況下,一旦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而不予受理,申訴人就處於告訴無門的境地;所以在勞動爭議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訴時,申訴人應當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承辦工作人員依法出據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許可權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目前由勞動者作為申訴人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居多,我國勞動法規比較分散、龐雜,地方性的法律規定又比較多,不易查詢,在提起勞動仲裁前諮詢相關法律問題還是相當必要的。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條又規定:“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時,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且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仲裁辦案時效內”,該條款彈性較大,造成部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久拖不裁,違背了國家建立勞動仲裁製度及時和方便仲裁當事人處理勞動糾紛的本意。在勞動仲裁超越法定時效後,當事人應當及時要求具體承辦人員解釋是否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審查同意,在必要時可以進一步核實,以利於及時解決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