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了員工關係管理與勞動法規操作實務
我在公司從事綜合管理工作,公司規模小,說白了就是啥事兒都得做的,最近遇到一件棘手的事。
我們公司從事汽車配件生產,有位員工從去年11月入職,到今年2月已經過了勞動合同簽訂的3個月試用期,主管認為此員工做事效率慢,故在試用期已過了10多天告知我不願意給這名員工轉正,為此這名員工不服從主管的工作安排,與主管當眾起爭執,我當時找這名員工談話。
爭執的.原因:1、這名員工認為主管能力不足,什麼都不懂還對他的工作指手劃腳;
2、主管工作安排不合理,急件不提前通知,到時間才來催貨;
3、到期不談轉正加工資的事。
我給他談話總結為如下:
1、服從上司管理,主管比你到公司的時間長,對產品相對熟悉,他有提醒的義務;
2、互相尊重;
3、本職工作要積極主動去做,而不是要誰安排了才做;
4、勞動合同規定試用期後的工資以入廠時談的薪資為依據;
這名員工的特點:1、性格執拗、高傲,瞧不起別人;
2、曾經在沿海當過老闆,公司倒閉後回重慶打工;
3、很會做“乖面子”;
4、在公司拉小集體,會抓別人的把柄,但意識不到自己的缺點。本職工作不熱心,閒事愛湊熱鬧。
問題: 企業遇到類似這樣的員工,作為人事管理部門應如何應對?如果想與這類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企業應如何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