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的區別
目前,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十分突出,因非法行醫而引出各種糾紛十分常見。於是,因非法行醫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因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與“從事醫療”這個職業有關,有時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會出現一定的難度。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兩個犯罪行為是有本質上區別的,不能將其等同來看。
非法行醫犯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是因為在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具體來講,是在診療過程中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這是兩者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非法行醫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為他人診療疾病而造成了刑法規定的嚴重後果。如剛從醫學院校出來,未取得經國家執業醫師考試資格的學生、未經國家許可行醫的鄉村醫生行醫造成了病人死亡。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是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行為人,在合符相關規定的範圍內從事醫療衛生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就診人員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某公立醫院的護士在未作皮試的情況下為病人注射青黴素針劑而造成病人死亡和行為。
二是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是既未取得國家執業醫資格同時又未經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行醫的人。後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是既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又取得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合法行醫的醫務人員。
三是主觀方面表現不同。
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是,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是直接故意。後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