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案背後的道德與法律的思考散文
“拾金案”在去年被鬧得沸沸揚揚,這樣的案子無非就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拾金而昧的案子,另一種是拾金不昧的案子。
2008年12月9日上午9時許,深圳機場女清潔工梁麗在其工作區域看到一位婦女抱著小女孩坐在一個手推車裡的紙箱子上玩耍。但過了幾分鐘,等她出來的時候,婦女和小孩不見了,手推車放在一邊。
看到這個紙箱被“棄”之一邊無人認領,梁麗將它收到清潔車內,當日14時許,將紙箱帶回住處。當晚18時許,民警到其家中詢問是否有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隨後將帶回家的首飾交出,共有14公斤金飾。為此,她一去直至9個月後被取保候審。
該案如何定性曾引發過激辯,重點是圍繞著案件背後的道德與法律而引起了民眾、專家、法律人士的紛爭。
一般情況下,民眾是普遍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來看待事情的,人們不是常常有說過“扶弱不扶強”這句話嗎?所以,此案被媒體披露後,大多數的民眾都為梁麗抱不平。不僅如此,通曉國家法律的法律界內部人士也有爭論,爭論的焦點是如何定刑的問題:是盜竊、侵佔,還是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一方面還是要依據法律條文來依法辦案的,並且辦案的結論要經得起歷史檢驗,另一方面又要面對廣大的民眾,對民眾的情緒也要有一個相對好的回應。
就這樣,這種兩方面都要顧及的慎重考慮,足足讓梁麗在看守所裡呆了9個月,直到2009年9月25日,檢察機關審查終結,認為此案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不對此案提起公訴,幸好金飾失主也表示不追求,才讓梁麗終於撕下身上“犯罪嫌疑人”的標籤。
其實,就此案本身而言,雖然經歷了由“無期徒刑”到最後的被取保候審,直至宣佈不予追究責任重獲自由的這一過程。但是,從此案背後的道德與法律層面上來看。是存在有一定風險的。
對此,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深圳市檢察機關對這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疑罪從無”、寬嚴相濟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權、法制進步的表現。也有人士指出,這種判決是法律對輿論的讓步,明顯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規範社會道德起到了不當的示範作用。
並且,還有專家認為,梁麗的行為已暴露出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對社會的認知標準進行引導,讓公眾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訴並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上的“溫情”將演變為對不當行為的縱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造成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同情弱勢群體,不能以損害正當的社會秩序為代價。我贊同此觀點。
如果說“拾金而昧”有違社會道德與法律,那麼“拾金不昧”案呢?它將會帶給人們怎樣的思考?
59歲的走街串戶以賣豆餅為生的江蘇淮安居民周翠蘭,她撿到了1700元現金,幾經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卻堅稱丟的是8200元,不但要周翠蘭償還“另外的6500元”,還把她與一位目擊者都告上了法庭。
同樣的拾金不昧的例子還有:2009年1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52歲的陳光德和家人這天從重慶市綦江縣城上升街的銀行門口經過,看見一位年紀60歲的老翁從門口出來時掉了一紮捆綁整齊的百元大鈔,但已走了幾米遠之外,當他用腳踩住這錢呼喊老翁回來時,老翁卻用十分不信任的目光點完錢後,還突然問他還有一萬元到哪裡去了?幸虧他還在自己身上摸到了那一萬元錢,否則註定陳光德將會成為老翁的被告而又吃上一場官司了。老翁在走時,連一聲謝謝也沒有說過。這件事,令陳光德很是不舒服。原以為自己這樣做,失主會心存感激的,這樣看來,沒有被告上法庭,還真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了。
好人好事的“雷鋒”精神,曾在中華大地上傳播頌揚,新中國建立以來,幾十年間,社會各階層中也湧現出了許許多多的.“雷鋒”式的人物,他們也普遍得到了全社會的讚頌,一時間曾激勵過無數的人們在心中樹立起了這種新風尚。
隨著經濟時代的高速發展,人們對金錢的佔有慾越來越膨脹。那種助人為樂,“雷鋒”式的精神似乎已漸行漸遠了,淡出了人們的思想與視線。這並不是人們固有的善良本性已在物慾橫流的社會中消失了,而是被社會現實中一些具體的相關個案,將人們的思想脫離了道德層面,行事謹慎了許多而已。
我們從拾金不昧的周翠蘭與陳光德身上就可以感受到這一點,從這些事情本身上來分析,已讓他們深深懂得,如今的社會,自己想做一件好事是多麼的艱難!
社會上,確有一些整天挖空心思來滿足自己私慾的這樣的小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詐騙手段,就是利用了人們善良的本性。
曾有一件這樣的事情,一位老人到縣城去辦事。在一條衚衕裡,撿到一張百元大鈔。當他走到離此不遠的大街上時,後面就有一箇中年模樣的人追上來,問他是否有撿到他的500元錢。老人說,沒有撿到。中年人又說,請把你的錢拿出來,我記得裡面我的幾張錢裡面有一張的號碼是……(注:中年人說出了一張百元鈔票的編號。)這時,圍過來有好幾個看熱鬧的人。老人心想,我才撿到100元,他說是500元,那一定不是他丟的錢了。拿出來無妨,號碼不對,看他還怎麼講?誰知,拿出來一看,確實是中年人所說的那個號碼。老人實感受冤了,但圍觀的人又覺得中年人有理。如果不是他丟的錢,怎麼會知道號碼的。最終,老人倒黴,多拿出400元給他了。
其實,這就是一個設好了的騙局。即使這位老人拾到錢而不昧,找到了這個失主,也還是要掏出400元冤枉錢的。
類似這樣的事情本質還有一些,比如,“釣魚執法”案、“彭宇”案等。圍繞這種社會現象,曾有人感嘆說,現在做一個社會生活中的好人成本提高了。扶起摔倒的老人,轉眼就變成了肇事者,要養老人下半輩子;好心搭孕婦去醫院,就變成了非法運營,要被扣車繳罰款;撿到財物還給失主,1分錢就可能變成1萬元,既會惹上官司還要受人非議。於是,沒人敢扶老攜幼、沒人敢助人為樂、沒人敢拾金不昧。於是,南京一位九旬老人癱坐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二十多分鐘,無人扶起;於是,山東淄博兩個好心人撿到錢包,都不敢去尋找失主,他們說,即使是做好事,也怕有嘴說不清。
對於此種,難以說清的事情,我想起了從報刊上閱讀過的一個小故事:
古時候,有一個撿了10兩銀子,失主找來了,說丟了20兩銀子,然後把撿到銀子的好心人告到了縣衙。縣官問:你丟了20兩?失主答:是。縣官又問:你撿到10兩?好心人說:是。縣官宣判:你丟了20兩,他撿到10兩,很明顯,他撿的不是你丟的銀子,10兩銀子判還撿銀者所有。
我想,從中會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作用。
好人好事的“雷鋒”式精神,原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自古而有之。《樂羊子妻》這篇警世傳文中就有規勸過世人不要“拾遺求利以汙其行”。但有許多善良的人們在踐行的過程中,為什麼對此種本該應發揚光大的精神文明卻遭遇此困惑呢?我們的司法機關也應當從此類案子背後的道德與法律層面上加以分析,明辯事理,秉公辦案,弘揚正氣。讓“雷鋒”精神重回到我們的這個社會中來。奏響和諧的主旋律!
20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