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安全的責任書
篇一:學生交通安全的責任書
為創造有序、暢通、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爭創文明交通安全學校,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遵照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特簽訂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學生應遵守:
1、不準乘坐麻木等簡陋的交通工具,不準乘坐車況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乘坐超載的車輛。
2、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右邊行走。
3、橫過馬路先看清是否有來車,並要按交通指示燈行走人行道;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硬闖。
4、不準在公路上追逐、嬉戲、猛跑,不能邊走路邊看書。
5、不準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不準拋物擊車。
6、不準跨越或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公路上的護攔。
7、不準駕摩托車上學,未到年齡的不準騎腳踏車。學校禁止學生騎車上學。
8、騎腳踏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能打鬧追逐,違章載人等。
9、不要在出租車臨近時突然招手,不要在路口、機動道路、人行橫道線上招撥出租車。
(二)家長應盡到下列義務:
1、經常教育子女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特別是上學前要再三叮囑。
2、儘量抽出時間護送子女到搭車地點,監督子女按要求乘車。
3、對於違規載學生上學的麻木車主和車況不合格的車主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4、對上學、放學路上的安全負責。
(三)學校應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
2、要求學生自願參加平安保險。
3、班級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對不良交通行為及時教育。
4、加強落實住校學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落實責任措施。
5、完善各種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
6、加強門衛管理,嚴禁麻木等簡陋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篇二:學生交通安全的責任書
為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學校在嚴格管理、加強教育的同時,學生家長應當承擔和履行以下責任:
1、教育小孩上學、放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禁止12週歲以下兒童騎腳踏車、18週歲以下學生騎電動車上學。
3、禁止小孩在上學、放學途中乘座超員車、貨車、拖拉機、非法營運車、拼裝車、報廢車、馬自達等交通工具。
4、教育孩子在上學和放學途中,不要闖紅燈、不要互相打鬧、不要下河游泳等,在經過危險路段時要繞行,要防止一切人身傷害事故。
5、經常幫助孩子檢查交通工具是否完好,及時維修或調換。
6、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家長更應該教育和看護好孩子,學生離開校園以後的一切活動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在校園外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篇三:學生交通安全的.責任書
為創造有序、暢通、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爭創文明交通安全學校,提高學生的守法意識,學校特與學生及家長簽定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1、學生上學、放學時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邊行走。
2、橫過馬路先看清是否有來車,並要按交通指示燈行走人行道;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硬闖。
3、不準在公路上追逐、嬉戲、猛跑。
4、不能邊走路邊看書。
5、不準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
6、不準跨越或騎坐人行道、車行道和公路上的護攔。
7、未滿十二週歲的學生不準騎車上學。
8、騎腳踏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能打鬧追逐,違章載人等。
9、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招手,不要在路口、機動道路、人行橫道線上招呼車輛。
10、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參與者。
1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要求學生自願參加平安保險。
12、班級要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經常召開交通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及時糾正不良的交通行為。
13、完善各種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與家長的聯絡工作,及時溝通交流資訊。
14、1—3年級在校學生必須由監護人接送。
15、4—6年級學生,因特殊情況,監護人不能接送的。在學生、監護人自願的基礎上,學生也可騎腳踏車上學。但學校不負因騎腳踏車上學,造成的任何交通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