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勞動合同

建材銷售合同

2018建材銷售合同模板

需方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冶低貨位專案部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經協商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140萬元。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

第二條驗收方法; 由甲方現場驗收,乙方應確保質量合格,如出現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負責處理解決。

第三條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

第五條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甲方提供一定的材料驗收場地,保證貨運道路暢通。石子採用過磅計量,以磅單為準,甲方派人過磅抽檢。

2.交貨地點:株冶低貨位施工現場

3.交貨日期:甲方天提前三通知

4.運 輸 費:包含在貨款內

第六條經濟責任

(一)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三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2%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

(二)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 %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同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並報請物價部門批准後方能變更。在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前,仍應按合同原訂價格執行。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三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登出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出登出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登出合同部分總額 % 的補 償金。

第九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裝置、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如一方對仲裁不服,可於接到仲裁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作廢。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本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並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訂立合同人:

甲方: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冶低貨位專案部 蓋章

乙方;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蓋章

經辦人: _(蓋章)         經辦人:__ (蓋章)

地 址:______          地 址:______

電 話:______        電 話:______

開戶銀行:建行香樟路支行____      開戶銀行;建行株洲電力支行___

帳號 帳戶

__年 __月 __日 __年__ 月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