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債務劃分的婚姻家庭知識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或者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
一、必須是生產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包括:
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等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治療冷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夫妻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民負的債務;以及一方或者雙方從事個體經營所負的債務;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以及其它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侵權賠償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劃分認定:
當債務的性質難以確定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一方能夠證明在債務關係產生時,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不能推定為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法律解釋,共同債務夫妻是連帶清償責任。“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債務劃分,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