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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具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具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雙方當事人圍繞著對自己有利的離婚協議書,主張各自的權利的事情。那麼,離婚協議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嗎?本文透過蘭州市一對夫妻離婚財產處理的案例,講解了離婚協議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人們普遍認為,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是和諧手段,但實際上,“好離好散”只是局外人看到的表象,因“協議書”引發的遺留問題往往把離婚演變成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蘭州市城關區一對年輕男女,就因登記離婚後的財產處理問題產生糾紛,官司持續進行了一年多。記者對該事件進行了採訪調查,並邀請法律界人士談談離婚協議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案例

登記離婚 約定女方補償50萬

2003年5月,蘭州姑娘祝玲和張掖小夥範鵬結為伉儷。婚後一年,他們的女兒誕生。祝玲和母親一起照料女兒,範鵬則經常駐外工作。女兒4歲那年,範鵬發現祝玲與一名經商人士產生戀情,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兩人決定友好分手。2008年8月21日,兩人在城關區民政局簽署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祝玲撫養,兩套住房均歸祝玲所有,範鵬放棄對房產分割的權利,也不必承擔女兒的撫養費,而祝玲必須於同年9月5日前一次性給範鵬付清50萬元的住房補助金。一系列離婚登記手續辦妥後,經民政局審查,宣佈兩人解除婚姻關係,頒發了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