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談綠色農業水產養殖技術指導原則
綠色水產養殖指運用生態系統的生物群落共生原理、多種成分相互協調和促進的功能原理、物質和能量多層次多用途利用和轉化原理;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系統工程的方法,以漁業為中心,農牧草林漁因地制宜合理搭配,建立起合理利用資源、保持生態穩定和持續高效的漁業生產的一個完整體系或一項工程。
一、品種選用要求為保證水產品的質量,應選擇適應當地自然環境條件的優良水產品種。選擇無汙染性病原攜帶的親體。在養殖品種上注意培育開發抗病、抗逆、優質的養殖品種,努力提高良種生產在整個漁業生產中的數量和產值比重。
二、環境管理水產品原產地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NT/T391)的要求。養殖地應是生態環境良好,無或不直接受工業”三廢”及農業、城鎮生活、醫療廢棄物汙染的水(地)域。養殖地區域內及上風向、灌溉水源上游,沒有對產地環境構成威脅的(包括工業”三廢”、農業廢棄物、醫療機構汙水及廢棄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汙水等)汙染源。水體底質要求:底質無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無大型植物碎屑和動物屍體;底質無異色、異臭,自然結構;底質有害有毒物質最高限量應符合《土地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的規定。環境管理透過清整和改善養殖水域,使養殖水體溶解氧,酸鹼度,透明度,硬度,肥度,氨、氮及金屬離子的濃度,有機質的含量處於良好的狀態。此外使養殖水體中的生物.尤其是浮游植物的種類及數量維持於一定水平,以保持穩定的生態環境。對養殖用水的要求,必須按國家漁業水質標準(GBll607—89)執行。三、生產資料要求1.飼料及飼料新增劑
(1)水產養殖使用的配合飼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配合飼料的營養標準》、《配合飼料衛生質量標準》及《飼料和飼料新增劑 管理條例》,使用鮮活餌料不應對水體造成汙染。所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生產資料必須符合《飼料衛生標準》、《飼料標籤標準》、各種飼料原料標準、飼料產品標準和飼料新增劑標準的有關規定。所有飼料新增劑和新增劑預混飼料必須來源於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並且具有企業、行業或國家標準,產品批准文號,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產品登記證及配套的質量檢驗手段。
(2)對綠色水產飼料的生產有下述基本要求:無農藥殘留;無有機或無機化學毒害品;無抗生素殘留;無致病微生物;黴菌毒素不超過標準。
(3)飼料原料來源於無公害綠色食品生產區域,在漁用飼料工業推廣和應用《良好操作規範(GMP)》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提高管理水平,確保為水產養殖提供優質安全的漁用飼料。
(4)綠色水產飼料新增劑具備的特徵:能促進水產動物生長,有效而經濟地提高水產動物生產效能,提高飼料利用率和水產品品質,養殖效益高;能增強水產動物機體免疫功能,防止水產動物的傳染性疾病和調整機體生理機能;用後無殘留,不影響水產動物產品質量,不影響人類生存環境與健康;理化性質或生物活性性質穩定,能有效地進入胃腸道發揮作用,不影響飼料適口性;與其他藥物新增劑合用,不發生或很少發生配伍禁忌,細菌對其不易產生抗藥性。;安全範圍較大,長期使用對水產動物無毒副作用。
2.漁藥及消毒用藥
(1)綠色水產品養殖過程中對病害的防治,堅特“全面預防,積極治療”的方針,強調“以防為主、防重於治、防治結合”的原則。
(2)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守《綠色食品 漁藥使用準則》(NY/T755-2003)的規定,嚴禁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准文號、生產標準的漁藥。
(3)在水產養殖動物病害防治中,使用自然降解較快、高效低毒、低殘留漁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漁藥。保證生產地域環境質量穩定,包括保證水資源和相關生物不遭受損害,生物迴圈和生物多樣性得以保護,建立嚴格的生物安全體系。
(4)在水產動物病害控制過程中,應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中的漁藥產品;進行診斷、預防或治療疾病所用的.漁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進口獸藥質量標準》、《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建立並保持水產養殖動物的預防和治療記錄,包括患發病時間、發病症狀、發病率、死亡率、治療時間、治療用藥的經過、所用藥物的名稱和主要成分。
(5)魚病發生時應對症用藥,防止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
(6)食用魚上市前,應有休藥期(NY/T755-2003)。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必須符合(NY5070)的要求。
(7)綠色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新增應符合(NY5070)的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新增劑,也不得在飼料中新增抗菌類藥物。
(8)水產品中的藥物殘留量應符合《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NY5070)。3.肥料允許許使用的有機肥料有:堆肥、漚肥、廄肥、綠肥、沼氣肥、發酵糞等;允許使用的無機肥料有:尿素、硫酸銨、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石灰、碳酸鈣和一些複合無機肥料。肥料施用方法及數量可參照《中國池塘養魚技術規範 長江下游地區食用魚飼養技術》(SC/T1065-1995)要術進行。四、生產主體技術要求
2.綠色水產養殖基地要建造獨立的進排水系統,可避免各魚池間相互影響,造成交叉感染。
3.加強池塘水質管理,採用增氧機增氧或適當換水、補水等方法來改善池水水質。調節好池水肥度,為魚類創造一個沒有汙染,適於健康養殖的良好生態環境。
4.控制放養密度,合理混養。應用健康的養殖模式,品種搭配合理,投入和產量水平適中,種養結合,透過養殖系統內部的廢棄物迴圈利用,實現對各種資源的最佳利用。
5.在合理密度基礎上,及時採取措施的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以養殖相對少的水產品,獲得數倍於非綠色漁業生產所產生的產值和利潤,達到既節約資源又減少廢棄物排放量的經營效果。堅特“定質、定量、定時、定位”的“四定”投飼以及及時清塘,重點檢測的原則。
6.嚴格控制飼料及飼料新增 劑質量,注意投餵方式。??飼料的投餵方式和質量,不僅是保證養殖動物正常生長,提高養殖產量的重要措施,還是增強養殖動物對疾病抵抗力的重要措施。在池塘養魚中要根據所養魚類的品種,選擇優質飼料,對草食性魚類應積極提倡使用青綠飼料,在種植青飼料過程中要少用或不用化肥,不使用有毒害的農藥;對動物性和配合飼料魚用飼料應進行質量檢測,符合《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件》及《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標準。
7.強化生態防病。為了生產綠色水產品,在魚病防治上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治療的方針,從改善池塘生態環境入手為魚類創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減少化學類藥物的使用,儘量使用來源廣、高效、無副作用的中草藥治療魚病。
8.認真作好水產品養殖全過程的生產記錄和建立記錄資料的檔案及儲存工作,詳細記錄好所飼養的水產品種來源、所用生產資料(飼料、漁藥等)的來源及質量檢驗情況、生產資料的使用情況(包括使用量、使用時間、使用方法等)、患病魚類的治療記錄(包括患病魚類發病時間及症狀、藥物種類、使用方法及劑量、治療時間、療程、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及主要成分、生產單位及批號等)、水產品出塘銷售記錄(包括數量、銷售渠道、銷往何處、運輸方法等)、廢棄物處理記錄(包括廢棄物種類、數量、處理方法等)。所有記錄資料應儲存兩年以上。
9.建立水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制度,定期地對產地環境條件、生產資料、水產品依據有關標準進行安全質量監督檢驗,進行魚類生產的全過程安全質量監控,確保水產品的質量安全。
五、水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技術
1.採取以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迴圈利用為中心的環境控制技術,儘量降低水產品養殖產生的公害,確保水產品養殖的生態化。
2.對水產品的病死屍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