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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基本常識 法盲

法律援助基本常識 法盲必備

一、法律援助的含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協調下,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二)、法律援助物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三)、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式

(1)、諮詢並領取申請表,遞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對申請人的案件進行審查並在20天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3)、簽訂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

(四)、申請法律援助應帶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代理權資格證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四、法律援助的範圍

(一)、法律軋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透過訴訟程式的事務;

(5)、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6)、訴訟標的不足3000元的債權債務糾紛;

(7)、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宣告不予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