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舞蹈比賽規則
比賽都有輸贏,都有一個判斷輸贏的規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體育舞蹈比賽規則,希望對你有幫助。
規則1 管轄組織
國際舞蹈運動總會(IDSF(是管轄國際業餘舞蹈運動競賽的機構(以下簡稱總會)。
規則2 規則適用
2.1 本規則適用於本會所屬會員協會,所舉辦之國際舞蹈運動競賽,含標準舞、拉丁美洲舞、新姿舞、美式風格舞、搖滾舞、古典傳統舞、現代傳統舞、拉丁傳統舞。
2.2 國際舞蹈運動總會執行委員會(Presidium),負責監督本規則之遵守。
2.3 執行委員會可對競賽規則或籌辦單位之特殊事宜,訂定補充規定。
規則3 業餘規則
3.1 業餘的定義
3.1.1 只有國際舞蹈運動總會會員組織,登記之業餘選手始得參賽。
3.1.2 業餘者旅費、生活費之補助和參與比賽、訓練營、表演之所得,和總會同意頒發之獎金,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1.3 賦與業餘選手之其它款項,應經由會員協會,核可之信託基金轉發,則此筆款項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2獎金
任何籌辦單位所舉辦競賽獎金專案,必須事先獲相當的總會會員協會書面同意函。國際競賽獎金金額不得多於世界公開賽之標準。
3.3競賽服裝上的廣告總會授權之比賽專案,其贊助廠商的廣告,允許縫製在選手的服裝上,約40平方公分。印製在選手背號上的廣告,則以長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線排列,大小不得超過號碼之20%。
規則4 業餘身分的恢復
國際舞蹈運動總會執行委員會,得依會員國協會之要求對某一人士之業餘身分重新恢復。
規則5 賽級區分
5.1 世界錦標賽
5.1.1 成人與青年
a) 世界錦標賽舉辦之種類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洽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ac) 十項舞全能(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限成人)。
ad) 隊型舞(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遵照本規則14之2-13辦理-(限成人)。
b) 邀請:
邀請函應送至總會所有會員國協會。
c) 參賽權利:
每一總會會員國協會,有權提名兩對選手參與比賽。
世界十項舞全能錦標賽:
每一會員國協會,僅能派一對代表參加。
世界隊型舞錦標賽:
每一會員國,必須邀請每一會員國,每個種類派一團隊參加。去年進入決賽之會員國及地主國,可派遣第二團隊參加。
d) 費用補助:
見規則8費用補助規定。
5.1.2 壯年
a) 世界壯年錦標賽競賽之種類:世界壯年錦標賽僅舉辦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b) 邀請:邀請函應送至總會所有會員國協會。
c) 參賽權利:每一總會會員國協會,有權提名兩對選手參與比賽。
d) 費用補助:不補助旅行費用,籌辦國補助會員國一對選手一夜之住宿。裁判長和裁判員則依規則8規定辦理。
e) 年齡限制:國際壯年組錦標賽選手,男女必須在參賽當年年滿35足歲。
5.2 洲際錦標賽
a) 洲際錦標賽的種類:
洲際錦標賽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ac) 十項舞全能(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
ad) 隊型舞(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須遵照本規則14之2-13辦理。
b) 邀請
邀請函應送至總會在該洲所屬的所有會員國協會。以色列屬於歐洲。
c) 參賽權利:
每一總會會員國協會,有權提名兩對選手參與比賽。
洲際十項全能舞錦標賽:
每一會員國協會僅能派一對代表參加。
洲際隊型舞錦標賽:
必須邀請該洲每一會員國,每個種類派一團隊參加。去年進入決賽之會員國及地主國,可派遣第二團隊參加。
d) 費用補助:
見規則8費用補助規定。
5.3 區域錦標賽
區域錦標賽的種類:
區域錦標賽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邀請:
邀請函應送至至少四個總會會員協會。
參賽權利:
每一個受邀的會員協會,有權提名兩對選手參與比賽。舉辦國另可再對每個參賽國額外邀請一對選手參與比賽。
e) 費用補助:
見規則8費用補助規定。
5.4 世界排名賽
世界排名賽分下列四種:
a) IDSF超級世界盃
b) IDSF世界公開賽
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所主導之一系列的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的世界公開賽。本競賽必須是「世界公開」性質的比賽並頒發獎金且積分列入IDSF電腦化世界排名表。
c)IDSF 國際公開賽
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所主導之一系列的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的國際公開賽,其積分列入lDSF電腦化世界排名表。
d)世界公開賽
由有會員協會經總會授權與註冊後,皆可舉辦世界公開賽。根據執行委員會,將積分列入IDSF電腦化世界排名表。
上述比賽細則之規定由執行委員會不定時公佈之。
5.5 國際邀請賽
a) 邀請:
除非執行委員會決定者外,邀請函僅能送至總會會員協會。
b) 費用補助:
參賽者的費用補助由會員協會協議之。
5.6 國際隊型舞邀請賽
a) 國際隊型舞邀請賽的定義:凡邀請四個以上國家隊型舞團隊參賽,才稱之為「國際隊型舞比賽」。
b) 邀請:除執委會決定者外,邀請函僅能送至總會會員協會。
c) 費用補助:參賽者的費用補助由會參賽員協會協議之。
5.7 世界盃
a) 競賽的種類:
世界盃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ac) 十項舞全能(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
b) 邀請:
至少必須邀請包括三大洲十八個會員協會。在歐洲以外國家訂辦比賽,執行委員會將作特別安排。
c) 參賽權利:
每一個受邀的會員協會,僅能派一對選手參與比賽。
d) 費用補助
見規則8費用補助規定。
5.8 洲際盃
a) 競賽的種類:
洲際盃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ac) 十項舞全能(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
ad) 隊型舞(標準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須遵照本規則14之2-13辦理。
b) 邀請:
邀請國至少包括本洲十個會員協會。歐洲以外的國家主辦比賽,總會執行委員會將作特別安排。
c) 參賽權利:
每一個受邀的會員國協會,僅能推派一對選手/隊型舞團隊參與比賽。
e) 費用補助:
見規則8費用補助規定。
5.9 國際團隊賽
a) 競賽的種類:
國際團隊賽計有
aa)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b) 邀請:
國際團隊賽系會員國協會間安排之比賽,但相同的會員國家協會成員,在同一國家每年只能舉行一次團隊賽。
c) 參賽權利(團隊定義):
每一團隊必須至少有四對依國家排名次序選手組成,且比賽中不得更換選手。
d) 費用補助:
由主辦單位與參與會員協會自行考慮訂定。
5.10 公開賽
僅允許會會員協會的選手參加,非會員協會成員之選手欲參加比賽,則由總會執行委員會考慮決定之。
5.11 賽曲時間與節拍規定
在比賽時的舞曲如華爾滋、探戈、慢狐步、快步舞、森巴、恰恰恰、倫巴和鬥牛舞,其音樂至少得播放一分半鐘,維也 納華爾滋和捷舞則最少 一分鐘。
每種舞曲的節拍規定
華爾滋—30小節/分鐘
探 戈—33小節/分鐘
維也納華爾滋—60小節/分鐘
慢狐步—30小節/分鐘
快步舞—50小節/分鐘
森 巴—50小節/分鐘
恰恰恰—30小節/分鐘
倫 巴—27小節/分鐘
鬥牛舞—62小節/分鐘
音樂的種類捷 舞—44小節/分鐘
在總會所屬之比賽裡,每種音樂均須具備其舞蹈特色。例如拉丁美洲舞就不宜使用迪司可音樂。
規則6 籌辦權
6.1 籌辦權由執行委員會依規則5之1、2、3、4、6、7和8授與並得徵收權利金。見財務規則(見章程附錄)。
所有比賽除了規則5之5和6外必須事先通告所有會員協會。
6.2 規則5之5所列之競賽必須先向總會註冊登記
註冊費用為二十瑞士法朗。會員協會可自行決定籌備事宜。
規則7 邀請
有關國際邀請賽之邀請事宜須由相關會員協會之間作安排,邀請函須含總會註冊日期。
規則8 費用之補助(見附錄)
依據規則5之14、7和8總會執行委員會可調整參賽之選手、裁判長、裁判員之最低補助費用,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事先告知會員協會。
規則9 禁藥濫用
9.1 嚴格禁止使用禁藥,服用或是提供禁藥給舞者均違背國際奧會之規定。
9.2 國家業餘協會所指定代表得對舞者提出禁藥檢驗之要求,該舞者必須遵照指示接受檢驗,若拒做測試則視為陽性反應,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9.3 任何呈陽性反應的檢驗結果必須呈報總會執行委員會,並裁定罰則後交由國家協會執行。
9.4 任何幫助或誘使他人違反禁藥規定者,應視做違規並交付懲戒。
規則10 國際競賽程式
10.1 裁判長
裁判長(無評分權)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負責控制授權比賽的執行。在國際性的.競賽,裁判長未能由總會執行委員會派任時,則由主辦單位任命裁判長(無評分權)。
10.2 裁判員
國際競賽,依據規則5之1、
2、4、7之比賽,應有七位裁判員執法。
規則5之3、8之比賽,應有五位裁判員執法,團隊賽則至少應有三位裁判員執法。
10.3 依據規則5之1、2之比賽,裁判員必須多數合格之職業裁判員擔任。總會之裁判
員必須持有總會之裁判證書。
10.4 依據規則5之1-4a+b、7、8之比賓,裁判員由總會執行委員會任命。
10.5 依據規則5之1-4、7、8之比賽,所邀請之裁判員均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
10.6 對於所有國際競賽,聘請之裁判員均必須經總會執行委員會之認可。
規則11 年齡限制
11.1 在所有國際比賽及錦標賽均須依下列年齡分組:
少 年
第一級 在比賽該年達九歲或以下者
第二級 在比賽該年達十和十一歲者
青少年
第一級 在比賽該年達十二和十三歲者
第二級 在比賽該年達十四和十五歲者
青 年
在比賽該年達十六、十七和十八歲者
成 人
在比賽該年達十九歲或以上者
在比賽該年達三十五歲或以上者
將兩個年齡層放在一起,如少年第一、二級和青少年第一、二級,於同一年齡層比賽,並不做嚴格限制。青年准許參加成人比賽,除壯年比賽外,在分齡比賽中舞伴可以較年輕。提名參賽選手,會員組織必須附選手之出生年月日。
規則12 競賽服裝
依據規則l之1、2、3、4、7、8之總會承認之競賽其服裝規定必須如下:
12.1 標準舞之競賽服裝
a) 少年第一和二級:
男生:深色長褲、白色長袖襯衫。
女生:單色裙:單色上衣。沒有裝飾、不著競賽服裝。不準穿高跟鞋,鞋跟 粗跟且高度不得超過3.5公分。
b) 青少年第一和二級:
男生:套裝必須為黑色或深藍色。不得著燕尾服。
女生:競賽服裝。
c) 青年
男生: 套裝必須為黑色或深藍色。可著燕尾服但不硬性規定。
女生:競賽服裝。
d) 成人男士:著燕尾服且必須是黑色或深藍色。
女士:競賽服裝。
e) 壯年:
比照成人。
12.2 拉丁美洲舞之競賽服裝:
a) 少年第一和二級:
男生:深色長褲、白色長袖襯衫。
女生:單色裙、單色上衣。沒有裝飾、不著競賽服裝。不準穿高跟鞋,鞋跟 粗跟且高度不得超過3.5公分。
b) 青少年第一和二級:
男生:黑色長褲、白色長袖襯衫。
女生:競賽服裝。
c) 青年:
男生:套裝必須為黑色或深藍色長袖。內可著白色襯衫。
女生:競賽服裝。
d) 成人:
男士:套裝必須為黑色或深藍色長袖,同一色系的裝飾是被允許的。內可著白色襯衫。
女士:競賽服裝。對於所有分齡的比賽:女生競賽服裝最低限度全程必須遮住臀部,緊身衣是不被允許的。
12.3 裁判長或總會運動主任對不按照本條文穿著服裝之比賽者,有權取消其競賽資格。執行委員會有權判該選手禁賽一段期間。
規則13 混合配對的國籍規定
曾代表某一個國家的選手不能在十二個月內代表另外其它的國家。凡由國際奧會和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所主辦的比賽,不允許混合國籍的選手參賽。依據奧林匹克競賽規則選手只能代表自己的國家。每位選手代表IDSF會員國必須具有該會員國的國籍(護照)。參加IDSF錦標賽/杯的隊型舞國家代表隊。所有隊員必須具有該會員國協會的國籍(護照)。本條款自西元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規則14 國際隊型舞錦標賽
14.1 舉辦隊型舞錦標賽有兩種型態:
a) 標準舞
b) 拉丁美洲舞
14.2 競賽服裝:
標準舞部分:男士須著黑色或深藍色服裝。拉丁美洲舞部分:男士服裝顏色不限,但同一團隊男士成員須穿著相同顏色的服裝。禁止使用道具。
14.3 標準舞隊型舞之舞序必須以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慢狐步與快步舞為主,並結合最多16小節自選的其它舞蹈包括拉丁美洲舞。
14.4 拉丁美洲舞隊型舞之舞序必須以森巴、恰恰恰、倫巴、鬥牛舞與捷舞和其它拉丁節奏舞蹈等為主,並結合最多16小節自選的其它舞蹈包括標準舞。
14.5 在標準舞隊型舞比賽,舞伴兩人沒有接觸之單獨演出,每種舞科以8小節為限,
全曲最多24小節。該限制不適用於拉丁美洲舞,拉丁美洲舞舞伴兩人 沒有接觸之單獨演出是正常的。兩項都不得有 舉〃的動作。注: 舉〃是指舞者藉舞伴協助或支撐雙腳同時離地的任何動作。
14.6 錦標賽團隊應有由六或八對選手組成,在同一競賽專案選手不得跨團隊參賽。
14.7 同場錦標賽中任何階段,每團隊最多可替換四位成員。
包含進場和退場時間,每團隊演出不超過六分鐘。在六分鐘內最多四分半鐘的評分時段的起始應有很清楚的形式來識別判斷。未合乎該項規定的團隊,裁判長可取消其參賽資格。
14.9 應遴聘有隊型舞經驗者擔任裁判員。應聘請七名以上不同國籍之裁判員參予。
14.10 應使用錄音帶或其它音響系統。
14.11 必須公平安排每團隊有足夠同樣時間數、場地並使用音樂進行彩排預演。
14.12 必須指派裁判長(無評分權)。
裁判長必須參與彩排預演,並對違反規定的團隊提出警告。如競賽中有團隊違反規定,裁判長與裁判們商議後,可取消該團隊參賽資格之權利。正式競賽與彩排預演的舞序與音樂應相同。競賽中不得更換服裝。
14.13 參賽隊伍超過五隊時必須進行第二輪比賽。
規則15 執行委員會的權力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由執行委員會裁決。
規則16 本規則的適用
國家會員國協會有責任在所屬國度內,遵照總會競賽規則,並依據總會競賽規則訂定指導方針。
附錄一
規則8 費用之補助
在所有總會主導的競賽,選手、裁判長、裁判員的最低額度的補助費用,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事先告知會員協會。
8.1 裁判長和裁判員
交通費:頭等艙火車來回票,或最高額摺合2,000瑞士法朗流通貨幣的飛機票,惟必須運用週末之有利費率或同類之¤目表。
住宿費:兩夜住宿並附早餐的旅館。
零用金:50瑞士法朗。
8.2 參賽選手(係指規則5之1、2、3、5、7、8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
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兩夜住宿並附早餐的旅館。
必須給付每一對選手100瑞士法朗之零用金。
8.3 隊型舞競賽(係指規則5之1、2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必須提供每一隊兩夜旅館住宿並附早餐。(每隊最多以二十人計算)。
國際邀請賽(係指規則5之6之競賽)
參加隊伍的補助費用應由各會員協會協議約定之。
世界排名賽(係指規則5之4b)、c)、d)之競賽)
交通費:不強制提供補助費用。主辦單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補助費用。
住宿費:參賽選手自理。主辦單位亦可自行決定給付住宿。
報名費:籌辦單位最高可收取每對摺合40瑞士法朗之報名費。
超級世界盃(係指規則5之4a之競賽)
參加隊伍的補助費用由各會員協會協議。
國際團隊賽(係指規則5之9之競賽)
參加團隊的補助費用由各會員協會自行協議。
附錄二 裁判規則
1 依據競賽規則5之1、2、3、4、7、8和10,國際競賽賽程至少包括初賽、準決賽和決賽。準決賽必須分成兩個梯次比賽,決賽時應公開評分。
2 世界錦標賽、洲際錦標賽和世界排名積分賽,如有24對以上之選手參賽,在初賽時採雙淘汰制(Re-danceSystem),此兩回合資格初賽可讓每對選手有二次的機會,雙淘汰之參賽隊數應由裁判長決定之。
3 在決賽之前的複賽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選手要進入下一回合的比賽。本條款不適用於世界排名賽。
4 國際十項舞全能錦標賽包括預賽、複賽、準決賽和決賽,上述第三款不適用於本條款。
5 決賽時裁判員須判定選手名次,『1』是代表第一名的成績,必須分出高下,不可有同名次之事件發生。
6 依據競賽規則5之1、2、3、4、7、8和10,國際賽僅能有六對選手進入決賽,如果有六對以上之選手具備資格,則由大會裁判長來決定參加決賽的對數。
7 總會採用「運動舞蹈計分法」(IDSF-SkatingSystem)計算成績。依據競賽規則5之1、2、3.4、7和8,在國際賽之決賽時裁判應公開評分。
8 依據競賽規則5之1、2、3、4、和8,在國際錦標賽時,籌辦單位於比賽總結時,必須公佈成績評分表。
9 團隊賽(包括國際團隊賽)評分:
每一回合應採公開評分,其成績評定以『l』、『11/2』、『2』、『2l/2』、『2』、『3』之方式記錄。『1』代表最好的成績。實力相同可以給相同成績。在競賽過程中,依排序競賽,不準更換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