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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懷孕了應該怎麼辦

在試用期內懷孕了應該怎麼辦

試用期懷孕了怎麼辦

女職工要是在試用期內懷孕了,此時用人單位是否能夠直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呢?面對試用期懷孕的情況,很多女職工都會顯得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接下來,就有小編告訴你試用期懷孕了怎麼辦。

國家對於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合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並不代表懷孕的女性勞動者可以在“三期”內無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為所欲為,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在根據這條規定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並沒有限制性規定,而且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0條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即使你已經懷孕,但因為你違反了勞動法第25條任何一款的規定,公司依然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看完小編整理的內容後,試用期內懷孕的女職工們應該能夠放心了吧。相關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多方面保護的,其中一項就是關於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權利義務。《勞動法》第29條規定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條同樣適用於試用期懷孕的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