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篇一:醫院診斷證明
XX醫院
診 斷 證 明 書(存根)
患者: XX 性別: X 年齡: 歲經我院 科 診斷:
處理意見:
20XX年X月XX日 醫師:
XX醫院
診 斷 證 明
篇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模板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存根
姓名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騎縫章方有效 3、塗改無效。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5、醫師簽名處應有執業醫師稽核簽名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 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蓋騎縫章方有效3、塗改無效。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篇三: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伊 寧 縣 中 醫 醫 院
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制度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檔案,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後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檔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本醫療機構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並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後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開具病休假時間不超過3天,超過3天應有醫院領導審批。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檔案;醫師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檔案;醫師不得出具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出具後應至醫務科加蓋印章方為有效,醫務科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稽核、把關、登記。(門診患者醫學診斷證明必需附門診病歷)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塗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