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試用期中的四大認知誤區
Q1: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No!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
Q2: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無限制延長試用期?
No!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
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調整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餘試用期即可。如因調換部門,雙方協商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餘的試用期。
Q3:離職後再吃“回頭草”,還要再經歷一次試用期嗎?
No!從A公司離職後,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A公司,哪怕從事的是不同的崗位,企業也不能再設立試用期。但如果入職的是集團下的不同公司,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仍然可以設立試用期。但要注意,關聯公司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Q4:試用期轉正只憑單位一面之詞嗎?
No!單位解除試用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有三個要素:
1、首先單位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諸如員工未如實在入職時提供婚姻狀況、懷孕與否,這並非合法的錄用條件;
2、其次單位要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已經讓員工在入職之時知曉,這些知曉要在員工在試用期時就達成;
3、最後單位要證明員工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僅憑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