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稅務

對外投資借款費用稅務問題

對外投資借款費用稅務問題

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借入的資金髮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但是國稅發[200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但在最近的一個稅收政策檔案中,又重申了84號文,可謂再度來了個逆轉,即《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第五款規定:

利用長期借款對外投資,利息資本化處理問題,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髮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有以後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後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那麼會計是如何處理的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借款費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資本化,即: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和承擔帶息債務形式所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那麼企業以長期借款作為對外投資的利息費用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呢?從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定義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對外投資借款的借款費用不符合資本化的定義,會計處理上作為當期財務費用處理,但稅收上要求將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即發生借款費用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則作相反方向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