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混凝土合同範文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下面是購買商品混凝土合同範文,請參考。
購買商品混凝土合同範文
需方(以下稱甲方):
供方(以下稱乙方):
甲方因承建該工程需要由乙方供應預拌混凝土,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的政策、法規、條例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後簽訂本合同,並共同信守以下條款:
一、預拌砼技術指標、數量、單價:
1.1 預計工程總方量:
1.2 砼技術指標(強度等級): 至
1.3 A砼單價:C25為 元/ m3,每減一個等級單價減10元,C25以上每加一個等級單價加15元,C35以上每加一個等級單價加20元。
1.4 抗滲混凝土:S6另加10元/M3;S8另加15元/M3;S12另加25元/M3;
1.5 坍落度180mm另加10元/M3,灌注樁混凝土另加10元/M3;
1.6 有特殊要求的B砼單位:
1.7 非泵送混凝土單價順減20元/M3。
二、預拌混凝土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
2.1 交貨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供應至 年 月底結束。
2.2 交貨地點:按合同規定,甲方承建工程的施工現場。
2.3 交貨方式:乙方用混凝土攪拌車將預拌混凝土送至工地,按甲方指定地點卸料。
2.4 交貨驗收:乙方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數量以隨車供貨單為準,如有異議可採用隨機抽查核定。
三、預拌混凝土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檢驗及資料交接:
3.1 預拌混凝土質量按國家GB14902《預拌混凝土》、市建質(2002)373號《寧波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3.2 針對所承建的工程需要,甲乙雙方另行簽訂技術協議書,做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交貨檢驗:應由雙方試驗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取樣甲方製作試件並進行標養。
3.4 每月貨款結清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混凝土質量檢測資料。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
4.1 乙方根據甲方現場籤認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編制《預算混凝土結算明細表》提供甲方,作為貨款結算依據,如有異議,甲方應在三天內提出,否則視為確認。
4.2 付款方式:
五、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5.1 甲方應根據該工程的施工進度和對混凝土的需求情況,負責向乙方提供月供應計劃。每次澆築混凝土的前三天應通知乙方(至少提前24小時),應填寫要貨聯絡單作為乙方生產依據。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若需改變混凝土技術性能,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人員,以便調整施工配合比。
5.2 每批混凝土澆築到最後15M3時,甲方應準確提供尾數用量,並及時通知乙方現場人員或乙方廠內排程室(電話: ),否則已拌出未用的混凝土應由甲方籤認。
5.3 甲方應保證道路暢通,負責辦理佔道證、夜間施工證,提供沖洗車輛條件,保證工地進出道口文明衛生。夜間施工應有良好的照明條件。
5.4 協助乙方對合作供應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研究解決。
5.5 甲方在使用預拌混凝土過程中,必須按照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GB14902《預拌混凝土》標準執行。對特種混凝土還應嚴格執行有關的`施工技術規範,對已澆築的混凝土應嚴格按照GB50204的有關規定進行養護,確保混凝土的質量,在澆築過程中嚴禁自行加水以增大混凝土流動性。若對混凝土效能有疑問時,應及時會同乙方加強抽樣檢測。如因甲方現場管理不善或養護不到位而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6 甲方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爆模等不能連續澆築混凝土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但對乙方已發出混凝土必須簽單。
5.7 混凝土卸料時間單車不得超過2小時半,否則乙方有權處置車內混凝土,同時甲方必須簽單。
5.8 根據甲方要求,已出廠的混凝土因甲方工程因素(如遇大雨、停電等),無法澆築時,應視作已履行該部分交貨義務,甲方必須簽單。
六、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乙方必須按照GB/T19002標準,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驗的管理制度,對所使用的原材料要切實、認真按國家及寧波市有關規定執行。
6.2 根據甲方下達的《要貨聯絡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預拌混凝土供應任務。
6.3 應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
6.4 現場製作的試塊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見證取樣應按照GB14902標準執行,並有乙方現場質檢員參加。當甲方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疑議時,乙方應及時配合甲方人員進行抽檢,供貨量的驗收方法按GB14902標準計算,每次驗收車數以不少於3車為一個單位,基累計誤差值允許在2%,密度值由乙方提供,以實測值為準。
七、保證及違約責任:
7.1 乙方負責按規定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將預拌混凝土送至甲方施工現場,甲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按預拌混凝土《交驗單》進行驗收籤認,並正確引導乙方攪拌運輸車司機在預定位置卸料,如因甲方指揮失誤,造成混凝土澆築部位錯誤,乙方不負責任。
7.2 若乙方所供應的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差、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權拒收。
7.3 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個月以上,則從第二個月算起,五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付清已供應混凝土的全部貨款。
7.4 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執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貨款,乙方有權停止供應混凝土,並自即日起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待欠款結清時,再繼續執行合同。在停止供應混凝土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二家攪拌站要求供應混凝土,如需第二家供應時,應將所欠乙方混凝土貨款於7日內一次性付清並結清乙方的經濟損失後,方可中止合同。
7.5 如需提供履約擔保,另立履約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貨通知(計劃)單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供貨,雙方需友好磋商,適當延時,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需要承擔誤工損失責任。
7.7 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乙方發生裝置故障,乙方必須及時搶修,並和甲方商議施工工藝,避免出現施工接差,若裝置搶修時間過長造成混凝土施工質量事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八、補充條款:
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以利工程建設。
十、凡因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引起的或與本合同及其附件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解決。協商不成,透過乙方所在地執法機關仲裁或訴訟解決。
十一、本合同簽約後,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除適用合同法規定的定金罰款外,同時提出方須向對方賠償合同款價2%的損失費。若一方違約造成他方損失的,另一方有權依法追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