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抵押權生效與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區別
在辦理個人借款合同公證中,多數當事人都把不動產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看成抵押合同簽字行為的完成,在他們看來,只要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了不動產抵押合同,則他們的債權就會得到保障,然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而且對債權人來說也存在著不能優先享受抵押物賠償的風險。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抵押人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登記時生效,以生產裝置、交通運輸工具等一些特殊物品提供抵押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抵押權生效的要件為登記;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可知,合同以雙方簽字後生效為要件,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