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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有薪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許多職場人在忙碌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後都希望透過一個假期放鬆自己,在勞動福利中帶薪年假是最讓人關心的,究竟帶薪年假的薪是如何計算的,帶薪年假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如果沒有休又怎麼計算呢?今天小編收集了有薪年假工資計算方法及相關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帶薪年休假的工資計算方法?

解答:根據規定,帶薪年休假中的“薪”的含義,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 12 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 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簡言之,這裡的“薪”不是指基本工資、固定工資,而是指剔除加班費之外的所有工資性收入。

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 天)進行折算。

如,員工王五20xx年1-12月的總稅前收入為9萬元,其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合計6萬元,加班費合計3萬元,若王五20xx年年末休了年休假5天,那麼這5天的工資為(60000/12*21.75)*5=1149.4元。

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如何計算?

解答: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為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於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已在相應月份支付,因此用人單位需按照未休年休假時間另外支付200%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既沒有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解答:單位既沒有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標準加付賠償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外,用人單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和300%的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工未休當年度年休假或者未休滿當年度年休假的,應如何處理?

解答: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 365 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一號部長令,釋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下稱《辦法》),並自9月18日起施行。為我國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具體有什麼新意,我們做如下專門解讀:

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哪些假不影響年休假

1、產假休了照休年假

《辦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都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四種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四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四種情形分別是: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主動不休不能享此待遇 跳槽可享年假補償

週一早上醒來,許多人的手機被“年底了,未休年假3倍工資拿了嗎”的微信刷屏。3倍工資?真的還是假的?記者分別從人社部門和律師處瞭解到,年假未休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員工主動提出不休,這種情況不能拿3倍工資;另一種是用人單位提出不休,這種情況可拿3倍工資。而界定“自願”的標準,就是用人單位能否提供書面證據證實“員工自願”。

“12月中旬開始,來休年休假的申請都堆成堆了。”在廣州天河區某單位做hr的小林告訴記者,每到年底,都有很多同事扎堆請年假,他們部門的所有人幾乎都忙於協調同事們錯開休假。

小林稱,由於公司的年假每到年底便會清零,所以才出現年尾扎堆休假的情況,“去年,單位就給申請年休假但最終協調沒休的同事補發了3倍工資,但未申請休年假的同事就沒有這個待遇了。”

那麼,沒休的年假要過期作廢了嗎?補貼究竟該怎麼算?

對此,人社部門稱,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不休是不是都有3倍工資拿?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躍解釋,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不過,曾躍律師表示,若職工主動提出不休年休假,則不能享受其日工資收入的300%。

年假須知:跳槽也享年假補償

如果今年的年休假還沒休,但近期想跳槽,跳槽之後今年的年休假是不是就泡湯了?

曾躍稱,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比如,若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今年的法定年休假時間為5天,該職工於11月30日離職。那麼,該職工在此單位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就是:從今年起至11月30日的天數÷365天×5,得出的數字捨去後面的小數點,即為應該休的年休假天數。

年假可以分開休

有的職工在單位工作時間較長,年休假的天數達到15天,但一次性休完太長了,那麼可以分開休嗎?

“可以。”曾躍律師解釋稱,年休假一年可以分幾次休沒有時間限制,但一般是以自然天數分來休。

不過,在海珠區一家企業做財務工作的單先生就沒有這麼幸運了,由於公司規定,年休假只能一次性休完,他在今年初就休了2天年假,剩下3天只能看著“乾著急”。

特殊情況下年假可“跨年”

曾躍解釋,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單位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必須徵得職工本人同意。應休未休1天,單位應按本人應休年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