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檢查情況反饋函
篇一: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檢查情況反饋函
某某公司:
20XX年12月,公司按照《關於開展20XX年度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檢查的通知》(20XX016號),透過現場、法務資訊網以及書面等方式對各企業進行了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檢查。現將你司的檢查情況反饋如下:
一、合同、訴訟管理檢查評分及重大法律風險情況
(一)評分:某某公司及某某集團合同管理評分98分,優秀。某某公司及某某集團訴訟管理評分85分,良好。
(二)重大法律風險情況:略。
二、公司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的基礎工作有待加強。包括:1、你司屬下及各託管、退出企業較多,大多數企業無專人負責法務管理;2、你司及屬下企業未按照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收集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點,建立合同風險案例資料庫;3、你司及屬下企業未按照要求,每季度從法務資訊系統匯出列印重大合同登記及履行情況報備某某公司法律部。
(二)客戶信用管理工作仍較薄弱。目前,你司尚未制訂客戶信用管理制度,也未完整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對合同對方資信狀況、簽約人主體資格和授權的管理有待規範,合作過程中也未
對客戶信用變化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難以防範因客戶的實際履行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的風險。
(三)合同履約動態管理仍是合同管理的“短板”。一是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動態監控,不注重收集、登記、歸檔反映履行狀況的書面資料;二是財務部門、業務經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的溝通、聯動機制不順暢,未及時將重大合同的支付、結算等情況反饋到業務經辦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
三、一些企業在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中值得借鑑的做法
本次檢查中發現一些企業在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方面有獨到之處,一併通報給你司,供學習借鑑。
(一)管理制度建設方面:某某集團細化合同管理,修訂了《合同管理辦法》、《銷售訂單或合同管理程式》和《採購管理程式》,對合同草擬、稽核、簽約、履行、變更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某某集團為屬下貿易公司的燃料油業務和合作出口業務擬訂了風險提示,協助屬下企業防範業務經營中存在的重大風險。某某貿易公司按照某某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訂了合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某某公司(籌)針對上年度合同管理檢查發現的問題,專門印發了《合同管理工作改進暫行規定》,明確了改進目標、改進措施和具體的實施細則;某某公司專門制定了合同編號管理制度,明確各項業務合同編號的具體要
(二)客戶信用風險管理方面:某某公司近年來一直都非常重視客戶信用管理,制定了一整套客戶信用管理制度和客戶信用評級標準,對客戶實行差異化管理,近三年都沒有產生過逾期債權。某某集團能夠及時汲取某某船務公司的深刻教訓,加強了客戶信用管理工作。比如在論證是否併購某某垃圾發電專案過程中,委託律師事務所對併購物件進行了全面的盡職調查,詳細披露潛在的各種風險,為決策提供依據。農機總公司針對分期付款、融資租賃等信用銷售比例逐年加大的實際情況,為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去年專門成立了信用銷售管控部,透過與銀行的積極溝通,及時掌握客戶分期支付貨款的情況。
(三)合同履行跟蹤管理方面:某某集團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屬下企業合同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如結合逾期債權追收工作,要求農機總公司定期報告信用銷售情況和客戶延期還貸情況,及時分析和評估信用風險。某某公司設計了專案齊備、細緻的合同登記表和合同履行跟蹤管理表,各部門專人負責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每月透過會議方式溝通合同履行進展資訊。某某公司公司運用智慧化資訊系統進行合同跟蹤管理,該資訊系統可以智慧提示人力資源服務合同的履行資訊,諸如派遣人員的工資、公積金支付、管理費用收取等,並有專門的營運部進行合同履行監控。某某公司合同管理人員每季度到全國各專案部進行合同管理的現場檢查,並及時出具合同管理反饋意見,彙總填寫合同履行月度
(四)法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方面:某某集團組織法務人員和部門業務骨幹共10人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某某公司共組織法務人員和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等18人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某某研究所聘請具有深厚合同法知識理論基礎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律師為職工進行《合同法》培訓;某某公司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某某公司和某某集團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範合同審查工作。
(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評選活動方面:某某公司和莫某總公司連續十五年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評選並獲得認定,藉此督促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四、整改要求
請你司按照某某公司有關合同、訴訟和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要求及《2015年法務工作要點》的要求,針對自查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借鑑其他企業的做法,結合實際提出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具體措施、完成的時間和負責人,並於收到反饋函30天內將整改方案和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某某公司法律部,作為跟蹤管理的依據。某某公司將在今年第二季度法務例會上專題檢查、交流整改落實情況。
篇二: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一、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規定
1. 一般規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21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中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認為,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6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1. 法律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條是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規定,其中“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糾紛的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並且,書面合同中的管轄協議,還必須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書面合同中的管轄協議,既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書中訂有協議管轄條款;既可以採取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也可以透過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
2. 協議管轄無效的情形:
第一,協議管轄違返法定管轄。協議管轄不能違反包括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在內的法定管轄規定。例如,協議管轄不能違反《民訴法解釋》對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協議選擇管轄。
第二,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格式條款管轄協議。《民訴法解釋》第31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 “引起注意”的要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保險法、中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9]5號,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XX修正)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型、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
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三,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內容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的,該管轄協議條款無效。例如,經營者以格式合同條款規定了與爭議沒有任何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
第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協議選擇管轄條款無效。
這是因為:首先,從字面上理解,“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屬於附條件的選擇,即只有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是,是否違約,並不是當事人所能認定的,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實體審理後才能認定一方是否違約。其次,如果經法院實
篇三: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4、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