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度過試用期 職場新人小心誤入陷阱
去年7月,大學剛畢業的小黃和一家公司簽訂了用人合同。合同書上說明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後簽訂3年的用工合同,並沒有說明在試用期間對她還有一個考核。今年1月,小黃試用期滿,公司卻說她沒有透過公司的試用期考核,不予錄用,讓小黃直接回家。小黃覺得很委屈,找公司的人理論,對方也給不出有說服力的理由,只是讓她走人。
用人單位:有些事情沒必要說破
面對求職者在這方面遭受的委屈,用人單位自有一套說法。他們認為有些事情沒必要非得說破。
在一家人才市場上,筆者曾就試用期的問題,與一家招聘單位的負責人做了交流。他說,他們公司在勞動者試用期間會制定出一些具體的標準,勞動者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後才能算透過試用期考核,但這些標準一般都只是業務上的。至於其他能力上的要求,比如像待人接物、為人處事、品行性格等,主觀性比較強,沒辦法制定統一的標準。但這方面的考核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這些方面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便你在業務上很優秀,試用期滿後,公司照樣會跟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位負責人說,這方面的事情主觀性比較強,不好直接說出來,我們也不想把它說破,最好是大家心照不宣就行了。
勞動法: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諮詢了鄭州某律師事務所的方律師。方律師告訴筆者,這種問題在目前的勞動力市場上相當普遍,從法律上講,用人單位有責任向勞動者講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方律師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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