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我入職時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要求三個月後籤合同並買保險,三個月後簽了無試用期的`一年期勞動合同,三星期後,直屬領導找我談話說公司不景氣要減掉兩個人,並要求我第二天辦理離職交接,並說公司會按規定給予補償。於是我第二天辦理了離職,兩星期後去領工資,公司只發給我最後一個月上班的工資,並沒有給我補償,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給我補交最初三個月的保險以及要求公司給我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補償金嗎?如果可以,我應該怎麼做?(本來我私下有和公司溝通,最初他們同意給月工資的補償不補保險,後來我妥協了,但是等我要去要這筆錢的時候他們又不變卦了,本來想算了,那公司給我開張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吧,但公司卻要求我寫申請說明是我自己提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