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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宿申請書怎麼寫

職工退宿申請書怎麼寫

作為職工,很多人都選擇住單位發配的宿舍,那麼想退了怎麼辦?退宿申請書怎麼寫?一起來看看。

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

因本人(自身原因:在外租房或者其他,這個自己寫上)原因,不能在公司宿舍繼續居住,現提出退宿舍申請,請公司領導予以考慮並批准,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職工宿舍法律知識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將承租的宿舍提供給員工使用,則公司就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應當對宿舍的管理與安全問題負責。同時公司實際上亦有《宿舍管理規章制度》予以規範,參考該制度第4.5條,“ 愛護公共物品及設施,如發現損壞,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及直接主管彙報。”以及第4.11條,“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宿舍內檢查安全隱患。”可知,若宿舍財物、安全等方面發生問題,員工應當及時直接向公司反映,公司須對相關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基於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同時為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還對宿舍進行了裝修,公司完全是為了為員工提供福利性的住房與較為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故,公司只須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否則將會造成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不公平現象。在一般的注意義務情況下,即便是出現安保問題、未盡到告知義務等而引起員工宿舍內財物被盜,只有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司員工入住後,提出窗鎖損壞嚴重,且經行政部和安保部檢查證實了這一情況,在業主未予及時修理的情況下,公司出於員工居住安全的考慮應當予以先行維修,事後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之規定向業主張承擔維修費用。同時《租賃合同》也規定了公司應當履行對宿舍樓內安全管理的義務。但是,公司作為管理者未及時修繕卻放任了窗鎖損壞情況的持續,最終導致發生宿舍偷竊事故。根據實際情況與本律師實務經驗來判斷,認為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因管理漏洞未做好安保工作,為犯罪分子提供了盜竊的機會,過錯與失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向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訴諸至法院,公司是否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關鍵在於舉證問題。首先,員工須承擔公司存在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比如: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安全問題、目前窗鎖損壞仍未得到修理等。前者取決於員工是否留存有書面證據或談話錄音,後者比較容易舉證證明。但如果公司或業主已經及時修復了窗鎖,員工無法證明窗鎖損壞未得到修理,則公司未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基於企業人性化管理角度考慮,建議公司可以考慮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假設員工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重大過失需承擔賠償責任,但該責任並非全部賠償責任。因為即使公司存在重大過錯,但員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其本身是否存在過錯對賠償責任的分擔具有一定的影響。如上文所述公司免費提供住宿只須盡一般注意義務即可,而員工自身應當負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同時,公司《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第3.8條,“……員工對其個人物品有保管義務,貴重物品和證件等應妥善儲存,如有丟失,責任自負。”以及第4.3條,“禁止貴重物品及大筆現金留放宿舍,一旦遺失均由個人承擔。”亦有相關規定。

假設公司具有充分證據舉證證明員工有過錯未盡到注意義務(比如:未鎖門、隨意擺放貴重物品以及現金等)則可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無法證明員工有過錯或員工確實盡到了注意義務,因盜竊是第三方侵權行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直接侵權人盜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公司作為宿舍管理方即使有重大過錯但並非直接侵權人不可能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至於具體的賠償比例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規定,亦不能規定到如此細緻之處,除了交通事故、醫學事故等案件法院可以權威機構的鑑定結論做為判決依據,而對於類似本案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與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比例。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免費提供宿舍,如前所述不僅可看作為管理方,並且員工入住時填寫了《住宿申請表》等書面檔案,員工的財物存放於宿舍,還可以理解為雙方形成無償保管關係。參考我國司法實踐保管合同失竊案例,在無償保管人存在重大過失而被保管人無過失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保管人承擔70%左右的賠償責任。此外,在物業管理失竊賠償案例中,作為有償管理的物業方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更高,因重大過失未盡到其義務導致失竊的,法院認定的賠償比例為20%左右。雖然本案性質與上述參考案例有所差別、實際案情亦不相同,但不論公司作為無償的保管方還是管理方,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對於賠償比例的認定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就本案而言本律師認為法院判定的賠償比例可能為20%-70%左右的幅度範圍,具體的賠償比例以最終的法院判決為準。

綜上所述,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但並非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法院以具體案情與過錯程度等因素認定賠償比例,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