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金融理財法律規制的探究
金融理財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性業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是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隨著我國金融理財市場向著更深層次發展,對於相關的理財法律規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從我國的金融領域經驗出發,借鑑國外的金融理財的研究成果,改善我國的金融理財法律規制,促進金融理財活動邁向新的階段。
一、金融理財概述
(一)金融理財的概念
金融理財是一種綜合型的金融服務,透過專業理財人員對於客戶財務的評估,明確理財的目標,並設計出科學合理的金融理財方案,金融理財的目的是結合客戶的實際狀況,實現財務上的自由,併為客戶創造最大的利潤空間。從投資的方向來所,金融理財的投資方向包括股票、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理財的關鍵是選擇更好的投資方式,並降低理財的風險。
(二)金融理財的特點
金融理財是新興的理財專案,其主要特點如下所不:金融理財把金融行業和理財結合在一起,是一種綜合型的服務性專案,不僅包括金融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其本身也具備產品的屬性;金融理財是透過專業機構操作的,專業人員透過在金融市場獲取的資訊,用客戶的資金實現經濟收益,客戶只是把資金的投資權利委託給專業人員,並沒有直接參與投資過程;金融理財是金融機構在我國的法律範圍內進行操作,其金融產品的設計、資產管理、資訊反饋、收益分配等內容都受到相關的機構監督。
二、金融理財法律規制現狀
一方面我國的金融理財方面的法律較多,同時各個法律之間的關係較為複雜,但是金融理財業務的規範還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參與金融投資的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二者之間的金融理財活動也是民事活動的範疇,受到《民法通則》中各個法律條款的規範。同時兩者之間簽訂的相關合作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障,其相關內容也受到《合同法》相關內容的約束,此外,根據不同的監管機構的規定,不同金融機構的金融理財活動也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當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有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這此金融機構要遵守的法律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我國的金融機構所屬的監管部門各不相同,其業務活動的監管內容也各不相同,對於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業務,其主要的監督權和管理權屬於中國證監會,而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監督權屬於銀監會,此外保監會負責的監管部門是保險公司。由於金融機構對金融理財業務的不斷重視,各機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隨著金融機構理財業務規模的迅猛發展,以及在理財產品上的不斷創新,各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和合作都在不斷加強,出現了相互依存的局面。
三、金融理財法律規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理財合同缺乏統一規範要求
在金融理財活動中,不同金融理財機構釋出的理財產品不同,雖然彼此之間的競爭激勵,但是它們之間有很強的取代性。由於彼此之間的監管標準不同,造成了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同時理財業務具有複雜性和多樣性,在不同的'監督部門和監督原則引導下,常常會出現同一問題規定產生矛盾,或者多個相關監管部門都沒有相應規定的情形。
(二)法律規制的立法層次較低
當前我國的金融理財法律規制還沒有達成一致,對於合同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對於實際操作過程之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現象,各個監管部門只能通過出臺相關的通知來解決彼此之間存在的爭議由此產生的問題較多,例如:監管部門的立法等級較低,不同與其他的法律相適應,不能徹底的解決問題的根源,同時其立法的層級較低,在法院判決案件的時候,不能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出不,此外這些出臺的法律規則的制定程式不嚴格,往往帶有明顯的利益傾向,在公正性上飽受懷疑。
(三)立法缺乏前瞻性
各個監管機構的立法內容沒有足夠的前瞻性,很多法律內容都是為了應付爭議問題而出臺的,雖然段時間內解決了一些問題,但是在未來的使用過程中出現了更多的問題,這往往迫使監管機構再出臺一些法律規定,這要極大的增加了立法的成本,甚至出現了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互矛盾,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
(四)金融理財市場的法制設施不完善
由於相關法律規制的不完善,給理財活動帶來了困難,例如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時,伴隨財產的轉移就需要交納一定的稅費,而金融機構把資金給委託人時也要收取稅費,減少了委託人的收益。此外各類金融理財合同的法律關係不明確,因此無法確定損失的承擔著,導致了訴訟案件的增加。
四、對我國金融理財法律規制的建議
鑑於我國金融理財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地立法手段,解決存在的問題,減少金融理財中出現的糾紛案件,保證金融市場和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加強金融理財方面的立法
我國的立法機關要借鑑先進的經驗,建立統一的法律規制,明確各個機構的職責,透過借鑑已經解決的糾紛案件的經驗,及時立法填補法律的漏洞和空白。首先要明確只有透過批准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金融理財,保證金融理財機構的經營合法性;其次要規範金融理財糾紛的審理尺度,避免在金融理財案件的審理中採用不同的法律標準,從而影響了判決的效果,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金融理財案件審理規定,透過案件審理引導行業的投資行為;最後要各個部門之間協同合作,發揮各自的監管作用。
(二)加強金融理財方面的監管
首先是市場準人的監管,需要金融理財的委託人要具備良好的資質,尤其是理財經驗和金融知識方面,同時對於不同的產品設定不同的額度要求,並建立統一的最低合格者準人標準,解決金融理財市場的混亂的現象。此外對於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投資機構,要禁止其投資,避免給我國的金融市場帶來混亂。對於受託人的準人資格要進行監管,引進先進的行業標準,對受託人進行資質評價,確定其金融理財能力、控制機制、財務能力等,提高市場的有序性。
(三)資訊披露的監管
首先要健全資訊披露體系,保證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資訊真實有效,降低金融理財的風險性,增加委託人的投資收益;其次要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理財宣傳方面的規制,對於出現的帶有虛假詞語的宣傳行為要進行嚴格處理,避免對委託人產生誘導作用,同時禁止在宣傳的過程中帶有對其他金融機構的低毀。最後是加強資訊披露的法律責任,各個監管機構要制定詳細資訊披露制度,規範行業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金融理財正在飛速發展,但是我國目前關於金融理財合同的立法還極不完善,需要更高級別的立法機構統一規範,逐步立法,金融創新的順利推進,呼喚著法學理論的突破和法律條文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