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
工傷傷殘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應如何確定
問:我叫劉X民,湖南桃源人。於2007年10月份入職廣東省中山市東鳳鎮的一家電子廠,擔任裝配工。2008年12月14日,我在工作中發生了工傷。左手小指被衝壓機沖掉了一截。後被中山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又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間為六個月。現正在我公司協商工傷待遇。我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是1800多元/月(這是總薪,包含加班費、獎金等),我認為應按照1800元/月作為計算我的工傷傷殘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但公司方面認為,只能按照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770元/月”來作用計算我的工傷傷殘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我想問一下律師,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入職時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指勞動者一方)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770元/月”。入職時,我覺得工資太低,但單位保證說,實發工資確保有1800元以上,合同只約定底薪,於是我就簽了。]
回覆:工傷傷殘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各不相同,分別分析如下:一、三項工傷傷殘待遇(含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月工資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六十一條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指“本人工資”,所謂“本人工資”就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通俗點講,就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含用人單位用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補貼等。你單位主張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770元/月來計算你的工傷傷殘待遇是錯誤的。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是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如何理解“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全國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像你所在的廣東省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均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受傷前一月或者受傷當月的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補貼等不包括。如果用人單位的工資制度不健全,無法區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指工資總額。因為你所在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770元/月,因此,你單位主張以770元/月來計算你的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另一種做法是像深圳、福建廈門等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均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受傷前三月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月平均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津貼、加班費、補貼等。本人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所以規定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家庭不因受到工傷傷害而減少收入來源,降低生活水準,因此,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理解為受傷前三月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月平均勞動報酬總額,符合立法宗旨。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