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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服務協議書

證券登記服務協議書範本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第一章 總則

1.甲方是依法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或依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的基金託管人,乙方是根據《證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包括: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持有人名冊服務、高管人員及關聯企業買賣甲方上市流通證券查詢、發放現金紅利、兌付債券本息、退出登記等。

3.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授權代表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4.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臨時指定人選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甲方應在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甲方在申請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時,應遵守乙方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檔案,並按乙方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見附件)。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2.甲方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資料和相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併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3.甲方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透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增發、配售的證券資料為甲方有效送達的'資料。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資料的方式為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檔案。

4.乙方有權對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檔案作出修改或補充,並毋須一一知會甲方;有權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有權在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5.乙方應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資料和相關資料進行證券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並保證甲方在乙方證券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資料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6.除司法機關、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業務規則要求查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關甲方的登記資料資料。

7.甲方應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記資料資料,並承擔因不當使用上述資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損失,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訊系統接收和傳送相關資料,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3.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依次透過以下方式解決:

(1)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 提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調解;

(3) 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4) 向法院提起訴訟;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4.爭議的仲裁機構為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

5.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 協議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裝置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未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出登記手續的,乙方可以公證送達甲方在乙方的登記資料資料,並視同甲方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後終止。

5.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