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的書寫格式
—,概說
在會議過程中,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如實地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有"記"與"錄"之分。"記"又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專案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二,格式
會議記錄的格式分為記錄頭,記錄主體,審閱簽名三個部分。
記錄頭的`內容有:
1。會議名稱;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會議主席(主持人)
5。會議出席,列席和缺席情況;
6。會議記錄人員簽名。
三,要求
會議記錄的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速度要求,一個是真實性要求。
(一)速度要求。
快速是對記錄的基本要求。
(二)真實性要求。
紀實性是會議記錄的重要特徵,因此確保真實就成了對記錄稿的必然要求。
真實性要求的具體含義是:
1。準確。不新增,不遺漏,依實而記。
2。清楚。首先是書寫要清楚,其次,記錄要有條理。
3。突出重點。
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6)對會議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言論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