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民商法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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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民商法基礎知識
一、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比例稅率;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物件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範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範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
1.(1)比例稅率:多數應稅消費品;
(2)定額稅率:成品油、啤酒、黃酒;
(3)複合稅率:捲菸和白酒。
2.“從高”適用稅率:
(1)納稅人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徵消費稅。
(2)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消費稅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徵消費稅。
二、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售額的確定
1.從價計徵銷售額的確定。
2.從量計徵銷售數量的確定。
3.複合計徵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4.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方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現行消費稅的徵稅範圍中,只有捲菸、白酒採用複合計算方法。
2.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3.委託加工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4.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一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公式中所稱“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徵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一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三)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1.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1)外購已稅菸絲生產的捲菸;
(2)外購已稅化妝品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6)外購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
(7)外購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8)外購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9)外購已稅實木地板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外購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外購已稅潤滑油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2.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2)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原料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零件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8)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9)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三、稅收法律責任
一、稅收法律責任概述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稅收法律責任依其性質和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承擔法律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納稅人的責任、扣繳義務人的責任、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徵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