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的考題型別
經濟法基礎的考題型別,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法基礎考試題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具體內容
1、級別管轄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一般
“原告就被告”原則
【14修改】
(1)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優先
(2)對不在國內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身份關係訴訟、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的:原告住所地
特殊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注意】財保、人保的具體規定 (見P22)
① 財保: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
② 人保:被保險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2014新增)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16新增,P22】
①資訊網路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裝置所在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
②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製造地、B.銷售地、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專屬
(1)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2)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地
(3)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協議(合意or約定)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方式選擇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
(2)協議選擇的範圍: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簽訂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標的物所在地。
選擇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真題再現-09單】甲、乙因某不動產發生糾紛,甲欲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其選
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民事訴訟的管轄之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