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後能享受失業險待遇有哪些
所在的單位經營不善要裁員了,最近單位已向我們提出瞭解除合同的方案,包括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現在我很擔心失業後的生活,因為我已56歲了,又沒什麼特殊技能,失業後,很可能找不到工作了。但單位說,反正失業了有失業金可領,還說有困難,還可以申請其他待遇。請問除了失業保險金,我還可以申請什麼待遇呢?
解除合同是大事,必須得慎重考慮。但一旦解除合同、失業之後,國家除了失業保險金外,的確還規定了其它的.一些待遇,現概要介紹如下:
首先是失業保險金。根據規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其次,失業金還可以延長。即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2年,經職業指導員多次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後仍不能重新就業的,可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再次,還有失業補助金。即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領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但繳費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還有其他符合規定的情況。
除此之外,還有醫療補助金。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期間患病,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就診,發生的符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由失業保險給予70%的補貼。如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可以申請適當增加。
當然,這些並不是每一個失業人員都有的,而是要出現了這些情形,並經過審批後才能享受。如果是女性,符合《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