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陪審員實習報告
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中國古代也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說法。司法是促成法律由紙面上的立法轉化為現實的有效途徑。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作為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著至為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這次實習總的感受是體會很深刻,學習了很多東西,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流程有了深刻的認識和親身的體會,對司法實踐的實際運作情形有了一定的認識,明白了理論與實踐如何結合以及結合的重要性!
關於實習,以上已經寫的比較多比較詳細了,這裡就不再羅嗦了!這裡主要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談談在實習中的一些發現和想法:
一、法律與經濟之關係
法律與經濟乃鳥之雙翼,車之兩輪!
眾所周知,2010年的華爾街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中國難以獨善其身。股市下跌,房地產價格下跌。導致很多原先買房的人後悔出了高價,於是紛紛想法退房。當然也有很多是開發商的責任。於是乎,法院審理的商品房買賣糾份大量增加,僅僅我在實習的一個多月時間裡就審理了很多相關案件。
馬克思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果不其然啊!這也更加充分的說明了法學乃經世致用的學問。司法中的很多實踐問題遠非躺在安樂椅上的法學家所能想象,因此應當深入司法實踐,於學術於實踐均頗有裨益!
二、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法律與道德(morals) 的關係乃是19 世紀法學家所討論的三個主要論題之一。耶林(jhering) 把“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稱之為法理學的合恩角(the cape horn of jurisprudence) 。那些想要征服這一“險地”的法理學航海家所面臨的, 在相當的程度上講, 乃是一種船毀人亡的危險。歷史上,不同的流派對該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我覺得,在現今中國的特殊社會時期,面臨經濟社會的巨大轉型,很多社會問題社會矛盾紛紛湧現。應該提高人的道德訴至,正像文中第一篇實習日誌寫的那位王主任的話,現在很多糾紛都是由於人的道德敗壞引起的,譬如很多離婚案件就是由於第三者的介入。因此,應該多強調道德的教化。而不僅僅是強調依法治國。
三、法律萬能主義的闢誤兼論調解制度之完善
法律不是萬能的,審判也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即使是強調法律在社會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龐德教授也非常謹慎的指出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法條之有限性與社會之複雜性、法律之穩定性與社會之變動性之間衝突的必然性,以及傳統法律側重於事後的救濟,強調司法的被動性,使得法律在很多領域調整的“心有餘而力不足也”,難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由此也凸顯了調解這一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所起到的拾遺補缺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不少社會矛盾凸顯,尤其是時下金融危機的爆發又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進而也導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
由此也凸顯了調解這一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所起到的拾遺補缺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轉型,不少社會矛盾凸顯,尤其是時下金融危機的爆發又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進而也導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真正充分的發揮調解的作用,有利於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但是調解制度本身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諸多不足,如強制性調解等情況,違反了司法不告不理原則,有審判權干預當事人處分權之嫌疑,等等。當然,由於這不是本文討論的主題,不予以過多展開。
四、對抗制庭審模式的不足兼論書記員在庭審中的作用
我國為了消除職權主義庭審模式的影響,逐漸引入了英美對抗制庭審模式。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在原告起訴時候只提交證據目錄而不是提交全套證據。證據要在庭審之後才全部提交。立法的本意在於防止法官的先入為主,強調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對抗。
立法的初衷是完美的,但是在實踐中落了空。事實上,法官審理案件多是在開庭之後靠著庭審筆錄和當事人事後提交的全套證據據以判案的。庭審在某種程度上流於形式,導致法官庭審之後的'忙於閱卷。另外,辯論階段的辯論似乎也不是很充分。
由此凸顯了書記員當庭記錄的庭審筆錄的重要性。由於臨時記錄等諸多條件的限制,書記員只能把關鍵性的事實予以記錄,不能記錄下所有的事實,這其中,如果稍有疏忽,遺漏關鍵性內容又當如何?如果書記員對當事人的某一方頗有偏好,故意在其辯說中加上那麼幾句,那麼對於依據庭審筆錄斷案的法官的影響又當如何?我覺得這可能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些問題。
書記員這個角色一直是我們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所忽略的一個角色,筆者透過這次實習以及親身做書記員的親身經歷,感覺書記員的角色有必要引起重視,建議在司法改革中予以一定的考慮。
五、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借鑑英美法中的陪審團質素建立起來的。一如前述,制度移植的初衷是完美的,在實踐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暴露了很多的不足。
根據筆者在法院的實習經歷以及親身做陪審員的感受來看,陪審員制度存在著陪而不審的情形;有陪審員參見的合議庭基本上就演變成了案件承辦法官一個人的獨任制,陪審員沒有發揮好應有的作用。
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問題也是學術界探討比較多的問題了,相關的討論以及論述已經比較深入,茲不贅述。
以上就是自己實習過程中的一些想法,中國很大,問題很多,情形很複雜。以上僅僅是個人粗淺的想法,多有幼稚與疏漏之處。
理論與實踐結合,讓我在這次實習中受益匪淺,也初步達到了實習的目的。今後一定要多注意實踐,不斷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理論與實踐水平,做到學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