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產假規定
北京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關政策的,產假可再增加1-3個月,最長為7個月產假)
2、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新政策:符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產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詳情
產假工資
有生育保險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以上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無生育保險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注意事項
1、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男職工享受晚育獎勵假的,其獎勵假的津貼按男職工繳費基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透過男職工單位或女職工單位支付給個人。男職工享受的晚育獎勵假津貼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資,其晚育獎勵假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男職工單位負責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