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猶豫”引發的勞動糾紛
下面講述一個親身經歷的勞動糾紛
事情得從頭說起,今年3月中旬,員工X向公司人事部經理Y口頭提出了辭職的要求並要求希望公司能夠在月底前讓其離職,Y考慮到員工X的崗位還有許多東西需要交接,於是要求員工X必須妥善完成交接工作後才能離職。事後,Y向老總彙報了此事。老總也向Y表示:“之前對員工X就有所不滿,既然其主動提出,就趕緊辦吧”
轉眼就4月初了,Y覺得很納悶為何員工X這段時間內都沒有提過離職的事情,於是便主動與員工X進行了面談。誰知面談間,員工X表示:“我考慮清楚了,我不辭職了。”。。。於是事情就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一方面老闆還是想要員工X走人,一方面前期沒有留下員工X的書面辭職證明,另外員工X的工作還有沒有交接完的部分。員工X在4月初和人事部經理Y提出其要回家結婚,Y考慮到其就要結婚,覺得在此時告訴他公司有辭退他的意向比較欠妥,4月中旬,員工X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事情這麼一拖就已經月底了,老闆再次催促人事部經理Y為何員工X至今還未離職?4月底員工X休完婚假回公司,正常上班,此時人事部經理Y向其表達了公司願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並願意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但卻遭到了員工X的拒絕。員工X強硬的要求公司索賠至少兩個月的`補償金以彌補他的損失。。。
結局:最終員工X還是接受了公司的協商。。。但是過程是相當糾結和曲折滴。。。
經驗總結:各位HR們在處理這種事件的時候必須留下書面證據,有時過於的感情用事換來的未必是員工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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