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案例
導語:業務招待費的扣除的標準是什麼?以下小編為大家介紹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案例文章,僅供參考!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相關案例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股權投資業務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作為收入計算基數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案例:
(1)假設A企業2014年全年收入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300元,問企業納稅調整金額多少?
(2)假設B企業2014年全年收入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元,問企業納稅調整金額多少?
答案:
(1) A企業收入限定標準=10 萬元×5‰=500元 A企業業務招待費限定標準=300 元×60%=180元 A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金額=300元-180元=120元。
(2) B企業收入限定標準= 10 萬元×5‰=500元 B企業業務招待費限定標準=1000 元×60%=600元 B企業納稅調整增加金額=1000元-500元=500元。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