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和自然人獨資
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非法人的自然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由經營者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一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稱為法人。既然是獨資公司的股東,涉及到股東的概念,就是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股東地位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主體出資建立的企業,但兩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
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
註冊資本要求不同。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並先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