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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應該怎麼處理

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應該怎麼處理

當法院做出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時是需要經過層層稽核才確定的,那麼當面對判決出錯時應該怎麼去處理呢?本文將和您一起來看看法院判決、裁定出錯時的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的處理辦法

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並且認為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後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

知識拓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

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起訴的案件的審查起訴期要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裁決,如果是比較複雜或者重大的`案件,可以在一個月的基礎上延長半個月。對於嫌疑犯沒有被羈押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審查的起訴期限,但是檢察機關也不能因此拖延時間。辦案的期限一般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一些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考慮的,在這期間要多證人、被害人等的各個證據進行審查和鑑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檢察院也可以自行進行偵查,這樣可以減少在判決後出現錯誤;但是為了防止案件的裁決時間不會過分的延長,所以在辦案過程中還是希望公安機關能夠自行提交有力的有效的並且充分的證據,這樣檢察院才能及時的對案件本身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