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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所在單位應該按某日工資標準的' 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所謂的法定節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 10月2日、10月3日和農曆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 10天。法定休假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應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加班工資演算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釋出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 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