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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新規定

2015企業資質新規定

2015企業資質新規定

一、總則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活動監管,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資質標準。

一、資質分類

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設有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本標準包括建築業企業資質各個序列、類別和等級的資質標準。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二、基本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

(二)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註冊建造師及其他註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三)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三、業務範圍

(一)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對設有資質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二)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三)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四)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工程專案管理等業務。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四、有關說明

(一)本標準“註冊建造師或其他註冊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的註冊證書並在申請資質企業註冊的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是指持有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認可單位頒發的崗位(培訓)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或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規定,透過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職業能力評價,取得職業能力評價合格證書的人員;“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是指經國務院有關行業部門、地方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

(二)本標準“企業主要人員”年齡限60週歲以下。

(三)本標準要求的職稱是指工程式列職稱。

(四)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的“技術工人”包括企業直接聘用的技術工人和企業全資或控股的勞務企業的技術工人。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五)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攬並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六)本標準“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訊、各種管網管線和相應建築物、構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滄州建築企業資質升級新規定、新條件、新標準詳解。

(七)本標準的“以上”、“以下”、“不少於”、“超過”、“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八)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新標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