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起年終獎納稅方法調整 將有兩種扣稅法
將有兩種方法計稅,可單獨用一次性獎金稅率計稅;將避免“發得多拿得少” 本報訊 據廣州日報報道,前日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併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不僅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
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年年初有媒體曾報道《稅前收入多一元稅後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終獎越多稅後的錢反而越少,甚至多發1元,個稅卻要多繳2萬多元的情況(當時的計算還採用9級的舊標準)。
國稅總局認為,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國稅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一種方法為,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記者計算發現,採用上述新方法計稅後,“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情況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