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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離職有沒有年底雙薪和年終獎

元旦離職有沒有年底雙薪和年終獎

元旦辭職跳槽的員工能不能向單位要求支付年終獎和年底雙薪呢?年終歲尾之際,又是不少行業跳槽高峰期。不少跳槽人士瞻前顧後,一方面擔心因為跳槽損失了即將到手的年終獎,一方面又怕遲遲不報到惹惱了新東家。

年終獎和年底雙薪等報酬給付方式屬於日常薪酬的一部分,跳槽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單位討要,但是有前提。

馬先生就職於某金融外企,近日準備跳槽到同行業的另外一家大公司。對方不僅給出更高的年薪,而且要求他明年元旦假期後就上班報到。對此,馬先生卻並沒有那麼高興,10萬元的年終獎讓馬先生舉棋不定。馬先生和原單位解除合同倒沒有什麼別的經濟糾紛,但是單位說春節前發年終獎,元旦離職就不能給發了。

孫女士是某民營培訓機構主管,近日一國內著名連鎖培訓學校向她丟擲橄欖枝,面對即將到來的高薪和更高一級職務,孫女士卻一拖再拖,想蹭到春節後履新。原來,她現在就職的單位每年年底開雙薪,而且每年1月中旬根據上年業績給予分紅等獎勵。要是春節前跳槽,半個月能損失四五萬元。

☞小編為您分析:

元旦離職 發不發雙薪企業規章說了算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發不發”、“怎麼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法律快車知識小貼士:

勞動者進入企業前,應當先檢視企業關於薪酬獎勵的規定,一旦自己有反對意見,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並和企業另行重新約定,明確年底雙薪怎麼發放。日後在仲裁和起訴時,也可針對性提出要求,避免增加訴訟成本。

只要員工在辭職時遵守事先簽訂的勞動合約,企業就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支付上述特殊薪酬。如果企業以各種藉口剋扣或拒絕支付,勞動者可先向勞動部門申請調解、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有關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但在員工與單位約定勞動報酬的過程中,員工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要求等與單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