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訴訟法的知識點: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1.行政機關資訊公開的分工。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主動公開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1)編制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為當事人申請公開提供條件。
(2)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啟動公開程式的前提。當事人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3)行政機關處理。第一,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第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第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徵求第三人的意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5)期限。第一,當場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第二,一般期限。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必要時,經負責人批准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不過,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