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當然無效是指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自行主張無效。宣告無效,是說婚姻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式才產生自始至終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製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製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製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