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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是否可以視為自動辭職?

「求助」員工連續曠工三天,是否可以視為自動辭職?

我司出現有些員工突然消失不見,數日後出現並向公司提出辭職。然後要求結算當月已經工作的工資,以及以前月度的獎金(我們公司基本獎金是每月算,但半年發一次)。所以有以下幾個問題:

1、公司擬規定曠工三日,按自動辭職算;(能否作這樣的規定?)

2、這種情況下的辭職,不發當月工資。如該員工已經工作到23號,但24 25 26三天連續不見人影,27號出現說要辭職,並索要工作到23號的`工資。公司擬不發當月工資,是否可行?

3、公司擬不發以前月度的獎金。如員工5月份曠工三天,自動辭職。那前四個月的獎金是否可以不發?

HR高手幫忙解答一下,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