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要求加班工資補償?
我是2009年3月9日進入公司,簽訂2年的勞動合同,到2011年3月9日終止。
現在領導以公司給部門額定人數超標為由,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繳納社保,籤合同的時候說:所有人都是簽訂850元,我也就沒太在意,實際每個月1300。但是現在最低工資標準為960,工資也調到1600。只是合同沒有修改。
以下是我的問題:
1.如果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多少錢作為經濟補償!一個月還是二個月工資?是最低工資標準,還是以實際所得為標準?
2.如果做出經濟補償,我不同意,單位是否可以做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給我的社會保險應該交到什麼時候?
4.工作期間,我經常加班,單位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發放,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加班工資補償?
以上是我的`問題,請了解的朋友相告,我不要複製過來的內容,我的問題得到解決,追加100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