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法律諮詢實習報告
20xx年x月x號開始,我們小組在秦文獻教授的帶領下,在大學路長江路交叉口的世紀聯華超市門口進行了為期10天的免費法律諮詢活動,我們積極努力的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們解決他們遇到到的問題,為他們排憂解難,在這期間不僅解決了廣大群眾遇到的問題,也透過實踐活動提高了自己的專業認知水平,讓知識與實踐相結合與生活相結合,真正做到學以致用,為國報效,建設法治國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法律諮詢主要是透過展板和設諮詢點的方式來進行,為那些需要法律諮詢但卻沒有經濟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還是蠻好,開始的時候由於時間太早,加上中午太陽很大,很少有人過來看我們的宣傳展板,隨著人流量的增加,過來看展板和諮詢的人也開始增多,因為我想著以後的服務儘量晚一點開始,並且配上宣傳冊,以方便他們閱讀和珍藏,我們所請的諮詢老師提到我們這樣做下去永遠做不大,可用的資源太少,宣傳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鬧的那種,我也覺得自己做活動歷來都是在有限的資源內,從來沒有想到去向外界尋求資源,雖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為資金的緣故被擱置了,所以,我想著以後做策劃書,向外界拉贊助。
雖然在開展諮詢活動前,我們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充分的調研、細緻的分析,精心的準備,並根據反饋的資訊制定了一整套的實施方案,在諮詢開始後,還是遇到了一些列難題,面臨很大被動,感覺到空前的的壓力。由於缺乏對案例的研習,不能很好的將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對複雜的案例往往力不從心,感覺很難下手,尤其是借貸糾紛中的擔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順裡面的關係,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原告侯文兵訴被告趙東山、術亞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自己的評判。案情:原告侯文賓經牛俊濤介紹,與20xx年x月xx號借給因做生意經營急需資金的被告趙東山現金50萬元,約定用期一個月,被告術亞棟自願以所購兩套房產為抵押物擔保為證,對原告的訴求,被告趙東山無異議,術亞棟以提供的擔保物為所有權不明的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為由,主張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權不能設立,故所為擔保無效,自己至始免責。
問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術亞棟的是否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性質如何?評析:本案的焦點是抵押登記對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影響,這決定被告術亞棟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諮詢意見:對於抵押合同生效時間和抵押權成立時間,我國現行法律有如下規定: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至登記之日起生效。”20xx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顯然,者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規定一致,即登記時設立。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
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成立並生效,被告應依約歸還借款。被告術亞棟自願擔保並當場寫條為證,該抵押條款也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也應當認定為有效,這是符合《物權法》有關抵押擔保物權的規定的,更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實踐中,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設定的關係應理解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不動產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設立;
抵押權設定應以不動產抵押合同為依據。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當然的不能設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必就能設定。所以,在抵押權未能設定時,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動產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實務中,若對已經成立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一概認定無效,那麼抵押人違背合同的約定則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對其追償,這勢必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立法宗旨。
被告人術亞棟在本案中承擔的應該是一種違約責任。因為《物權法》的頒佈明確了“物權、債權區分的雙軌制”原則,即使抵押物權不成立,仍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礎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行為,兩者沒有必然關係。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簽訂後,被告術某即負有配合原告侯某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履行便於侯某取得抵押權,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才得以就該抵押物在其價值範圍內得到擔保並優先獲得清償。
事實查明,抵押擔保人術某以所購沒有房產證的房產做抵押,並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認可,以一種虛構的所有權資訊,惡意騙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誘使對方做出借款承諾,致使原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在抵押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就產生拘束力,被告術某無法協助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表現,構成根本違約,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兩棟房產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予以清償。因此,術某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表現為補充清償責任。
在現場諮詢活動中,透過對鮮活案例的解答,我們的法律應用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以前,對法律知識只是很膚淺的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在能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逐漸使自己的法律意識產生了質的轉變。此次諮詢活動,不僅擴大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加深了學生和普通民眾的感情,也檢測了我們的學習效果。我們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強了法律觀念,認識到法學的重要性,堅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報效祖國,奉獻社會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