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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離職員工年薪假如何計算?

[原創]離職員工年薪假如何計算?

企業HR經常遇到的問題,離職員工的年薪假工資結算,即要保護到企業的利益,又不能讓勞動者利益受損,這需要企業人事經理權衡決定,以下意見僅作參考。

根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相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公司只需要先根據以上公式計算出他在離職時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然後再給予相對應的補償即可。

在處理離職員工的年休假問題上,人力資源管理者也可以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一些變通。例如,本應離職的日期為115,按照其應享受5天年假來計算,我們可以在其離職報告中的離職日期上寫明“正式離職日期為1111”,並在備註一欄中註明1161111是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離職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確認。這樣可以使公司既不用支付3倍工資,此交接清單也可作為企業已經安排年休假的'證明。但如果員工拒絕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並且不願意簽字確認的,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報酬補償。

當有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時,其當年度的年休假仍未休完,則可安排其在提交離職申請至申請離職日期間進行休假,避免離職時仍未休完年休假公司額外支付300%年休假工資。員工一般需要提前二十至三十天辭職,自提交辭呈後三十天內,雖然可能公司不會再安排新的工作任務,但是這時候還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與其他員工沒有多大區別,所以可以安排在這段時間休假。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員工的意願需要考慮,但是並不是說要與員工協商,員工的意願只是影響因素之一,最終的決定權在用人單位。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如果單位無法安排職工休完當年帶薪年休假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作為年休假工資。但是,這是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是單位無法安排職工休完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的。單位能安排而員工沒休假的,不適用三倍工資賠償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針對離職員工,其享受的年休假須“打折”。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