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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研究論文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與國際經濟接軌,資產證券化逐漸融入到我國的金融市場中,給會計理論和事務帶來了許多問題。其中,會計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而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對此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如何對資產證券化進行會計確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後續涉入法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透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發起人在進行融資方面可以從中獲得很大的益處。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透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利於企業再融資,起到了積極的財務作用。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和相關制度與其配套,因此在會計處理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會計確認是其核心問題,而對會計確認進行規範是對外提供資產證券化資訊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範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和第23號準則,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起到了指導作用。

我國對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標準,《規定》與《準則》採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對某些細節部分做了相互補充。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後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從《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化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方法充分借鑑了國際中的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後續涉入法。雖然如此,但其會計確認還存在如下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於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緻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於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在這兩方面的難以確認都會容易造成對相同性質的業務做不同會計處理的問題。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後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於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於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並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資訊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採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資訊上無法可比。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後續涉入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佈第40號徵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於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後,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佈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並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透過對轉讓後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後續涉入法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IAS39修改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後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後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後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後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鑑國際上採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後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並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後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採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儘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於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於初級階段,業務結構並不複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複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於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後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後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麼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並且有詳細的規範,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範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鑑國際上的經驗,後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後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範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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