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託投資公司會計核算模式的重構論文
隨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法》相繼頒佈實施,信託業務作為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將回歸“受託理財”的信託功能本源,涉及的是一種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構成的信用委託關係,其核算工作的物件、範圍與要求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然而,信託行為作為一種新興產業,自1979年產生和以來,關於這種信託業務活動的會計核核算一直未有明確的會計規範。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只涉及揭示和規範一般行業企業活動的會計核算,信託公司會計核算工作長期沿用《企業會計制度》,已遠遠滿足不了現實的需要,無法全面而有效地揭示這種新型且特殊的信託業務關係,迫切需要在我國會計準則的框架下尋求適合信託行業新的會計核算模式。
(一)信託投資公司會計主體的界定
所謂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涉及的或為之服務的一個特定單位。會計主體的界定就是要界定會計核算和報告的空間範圍,這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從會計的本質和目標看,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資訊為主的經濟資訊系統;這在本質上就決定了會計是屬於服務性活動——為資訊使用者提供有關經濟資訊,其主體的確定應從其服務的物件——資訊使用者出發。按照《信託法》要求,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有義務定期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報告信託業績,即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信託公司對信託業務依法建帳管理與核算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滿足信託關係人的資訊需求。信託業務涉及的關係人極為複雜,其面對的客戶(即委託人)可以是居民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可以是單個的客戶,也可以是一個客戶群體等。信託業務採取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的以一個信託品種作為一項信託業務,如聚合資信託品種,有的以一個信託契約的設立與生效成立一項信託業務,如企業託管、個人遺產信託等等。為滿足不同資訊使用者的資訊需求,體現不同的客戶對應不同的信託財產,信託業務的會計主體就必須對每一項信託業務加以界下,以此確認收入、歸集各自負擔的成本費用,出具信託業績報告、可見,信託業務的會計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徵,每項業務都是一個“特定的會計主體”。
(二)信託投資公司會計要素的設立、確認與計量
會計要素是會計物件的具體化,是會計基本的基石,更是會計準則建設的核心。我國的會計要素體系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6個會計要素組成《企業會計準則》對每個會計要素都給予了明確的定義。信託公司作為一個主體也是一個會計主體,同樣要執行我國這種會計要素體系。但是,基於其經營的信託業務活動的獨立性與特徵,其會計核算涉及的會計要素有著自身的個性。信託業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物件的具體,就其資金運動狀態即表現為各種信託資產,而這種信託資產就其產權關係又表現為委託人交付的財產,包括初始委託形成的財產以及經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後增值的財產。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過程中,信託業務涉及的債務很少,除往來結算性債務(如應交稅金、應付款項)外,幾乎沒有負債發生,不存在向債權人借人的負債,只涉及相關的收入與支出,而信託業務會計資訊需求者(如委託人或受益人)關心的或要求揭示的就是其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與處分情況以及相關的收支情況。因此,信託業務會計主體應設立“資產”、“信託”、“收入”,“費用”等四個會計要素,而無需象其他會計主體那樣再設立“負債”、“利潤”、“所有者權益”等會計要素。其中,“資產”、“收入”和“費用”要素與其他會計主體基本類似,而“信託”相當於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或“淨資產”,但其經濟意義則有所不同。
1、資產。是指信託資產。即信託業務特定會計主體的資產,應是指信託公司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把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本質特徵主要是一種能夠給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從信託關係的制度看,信託財產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歸屬於受益人,不為受託人所有;從信託的實質看,信託公司獲得信託財產支配權,不為受託人所有;從信託的實質看,信託公司獲得信託財產支配權,並不能對其達到真正意義上的擁有或控制,而且接受信託財產也無需支付同等代價,又不屬於贈予性財產。可見,信託財產不是信託公司自有資產的範疇,只能視為信託公司法律主體之外的“特定會計主體”資產,即信託資產。其內容包括貨幣資金、財產物資、權力及其他信託資產。
2、信託。指的是委託人依照信託契約檔案規定交付的各種財產物資,反映的是信託財產的來源,類似於其他會計主體的所有者權益,如資金信託、房產信託等。在數量上表現為“特定會計主體”的信託資產扣減其抵減專案後的淨額。其內容主要包括委託人劃入的信託財產原值及其管理運用形成的“信託增量”,“信託增量”相當於其他會計主體的“利潤”,在數是上等於信託業務收支累計淨額。當信託財產交付時,應依據有關信託檔案與相關手續,對形成的信託資產及其來源進行確認、計量,如以資金信託為例,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信託賬戶)”,貸記“資金信託—××品種”,這時確認的信託資金來源即資金信託相當於其他會計主體的投入資本;在會計期間內,伴隨信託資產運作產生的收入與支出,仿照其他會計主體“利潤”的形式以其收支淨額作為“信託增量”在“信託”範疇內列示,這是因為這收支淨額是“特定會計主體”信託財產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其收入“信託”要素比較適宜。
3、收入與費用。“收入”與“費用”要素同“信託資產”要素一樣,其含義與《準則》中的定義基本一致,唯一區別是針對信託業務“特定會計主體”的。其確認與計量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如因信託管理運用、處分產生收入時,借記“信託資產類科目”,貨記“收入”;發生費用時,借記“費用”,貸記“信託資產類科目”或“信託資產抵減專案”。在每個會計期末,收入與支出軋差即為“收支淨額”,類似於“利潤”,反映了“信託增量”,是形成信託資產的重要途徑,這裡不採用“利潤”要素,主要是考慮突出其“信託”含義,而且它也沒有“利潤分配”那種較複雜的。
(三)信託業務會計等式的重構與會計報表的設計
信託業務會計主體涉及的會計要素確定後,傳統的會計等式“資產=負債+效益”,即改為:資產=信託+信託增量
資產用字母“T”表示,信託用字母“To”表示,信託增量用“AT”表示,會計等式則記為:T=To ΔT
等式左邊反映的是特定會計主體的信託財產總額,右邊反映的是其信託財產的來源總額,會計等式簡單明瞭,體現了信託資產的整個管理運用與處分過程,即信託資產的增值過程。
會計報表是會計資訊的主要載體,地設計會計報表是有效地披露會計資訊的保證。在新的會計等式下,透過設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到編制會計報表並出具會計報告,其目的就是要真實、公允地反映信託業務活動事項,滿足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等資訊使用者會計資訊需求,考慮委託人、受益人瞭解信託財產管理狀況及其收支情況的需要,針對信託業務會計宅體應設計編制以會計等式為基礎的信託財產平衡表,類似於資產負債表,以及信託財產收支情況表等兩張主表及有關附表。其中,兩張主表之間存在勾稽關係:信託增量=收支淨額,而附表則是對主表中的要素及有關專案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對受託人及有關監管部門,側重的則是信託業務經營的規範與業績,其會計報表既要總括地反映信託業務的狀況,又要揭示信託業績來源。因此,信託公司會計報表的設計,應在其自營業務原有的報表體系的基礎上,考慮增設信託業務情況表。
1.項有志,《企業併購會計》,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53-82
2.陳今池,《會計》,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45-176
3.李憲惠,《信託及其相關制度》
4.鄒先德,《論我國特殊行業企業會計準則特定的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