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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勞動合同的問題

詢問有關勞動合同的問題

問:

你好!我是20xx年12月下旬與單位解除的勞動合同,合同是從20xx年3月起簽訂的,在完全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單位電話通知我,單位承諾的5險沒能給我繳納上,希望我能夠自己擔負20xx年1月份和2月份的`全額保險金,公司才能給我去補繳之前的保險,因為這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不願個人承擔這部分損失(1和2月份的保險金),我只希望公司把應繳納的保險不給我就行。另外我實際是於20xx年9月份開始在該公司工作的,但合同是在20xx年3月份才籤的,3月份之前的保險公司不給上,我能提供工資卡明細,但明細上沒有給發工資的單位名稱,勞動仲裁部門能為我協助取證嗎?我該怎麼辦?因為這個問題不解決我就無法進入到下一個公司工作,我還有一個兩歲多的寶寶,工作對我來說很重要,請幫幫忙!

答: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在職期間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建議透過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裁決。仲裁提取證據的問題,仲裁部門會根據案件情況要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出示相關證據,應當出具證據而不出具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