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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事故知識

處理醫療事故知識大全

(一)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醫療事故的等級體現了患者受到損害的實際程度,是對受害者人身致傷、致殘輕重程度的客觀評價。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體現了民事賠償上的實際賠償原則。

(二)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這是講醫方所承擔的賠償份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相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

(三)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

這是指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對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影響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這一原則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

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確定應考慮的因素: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專案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鑑定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要性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是確定醫療糾紛賠償的核心依據,醫療事故鑑定是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環節,絕大部分醫療案件,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或在醫療行為中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就能夠獲得賠償,反之患者就很難獲得賠償。對於醫療機構來說,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醫療機構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行政責任,對醫院及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都有很大的影響,故醫患雙方都應當高度重視。

2、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

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3、那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法院委託;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4、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5、上海地區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多少?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

6、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7、患者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提供的'資料

1)提起鑑定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病歷資料:由患者保管門急診病歷的,患者應當提供所有門急診病歷資料;住院患者應當提供就診及出院證明等資料。

8、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資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9、抽取鑑定專家的注意點

1)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2)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其迴避:

①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10、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幾人參加鑑定?

不超過3人,律師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鑑定。

11、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提起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向醫學會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等理由

12、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專家在鑑定前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唯一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專家的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專家的效果。

13、醫療事故鑑定會的程式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程式如下: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

14、參加鑑定會的重要技巧

1)當事人要保持低姿態,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獲得鑑定專家的同情;

2)陳述應當針對重點展開,對陳述的內容應當有成分的病歷記載和醫學權威專著作為依據;

3)針對專家的提問,回答應當恰當而專業,尤其應當實事求是,對不知道的問題不要強詞奪理,以充分尊重專家為最重要的原則。

15、鑑定結論在多少時間內作出?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16、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17、醫療事故的責任分類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18、再次鑑定的提起

1)提起人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

2)時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19、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終止

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在專家鑑定組作出鑑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鑑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終止。

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

一級醫療事故的分級與賠償

一級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傷殘。分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具體的分級標準如下: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一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事故證據的規則是怎樣的?

一、在新規則的背景下,患方提起醫療侵權之訴也應審慎:

1、起訴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醫療機構究竟掌握了那些證據。

2、損害結果必須由患方舉證,可透過比較醫療行為實施前後的健康或身體狀況來進行證明。必要時,可依一定程式申請損害後果的專門鑑定,如傷殘等級鑑定或勞動能力鑑定。對於死亡病例,如對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別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書面申請在死後48小時內,做尸解進行病理檢查。

3、找一名敬業的,能分析、運用醫療檔案及文獻資料的律師代理。

4、雖然新規則不要求患方就被告過錯醫療行為及因果關係問題舉證,但如果患方能夠舉證證明被訴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相當程度的因果關係,則患方的勝訴把握將明顯增大。因此,患方在就醫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儲存好能獲得的就醫資料。

二、醫院怎麼辦針對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為了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理醫療侵權糾紛,醫療機構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視收集能夠證明醫療行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資料。為此,要提高醫護人員收集資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資料的技巧。以護理程式中應收集的資料為例,收集的途徑是:病人和與病人關係密切者,病歷及各種檢查報告,其他醫務人員,文獻資料。資料的種類有主觀資料和客觀資料。收集資料的方法是:觀察、交談、體檢、查閱文獻。在實際工作中,要使之貫穿一體,靈活運用,相互聯絡,才能獲得準確、全面和真實的資料。這些資料可用來相互證實或檢驗。一旦發生醫療侵權糾紛,這些資料即可用作證據材料。

2、對本院所實施的各種診療護理方法、措施,進行一次清理審查,重點審查那些侵襲性較大的診療護理措施,重新認證並收集有關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資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確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診療護理方法或措施。對那些侵襲性較大的診療護理措施,或目前暫無新法替代的,確屬需要繼續使用的,一定要如實向患者就該醫療行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問題予以說明,履行有關手續。

3、診療護理過程中,需採用的實驗性診療護理措施,一定要按有關程式報批並獲得患者同意後方可實施。

4、診療護理中使用的一切藥品、器械和用品,採購時一定要索取並儲存有關產品說明、質量證明、產品標準規範及安全性資料,分類存檔,方便舉證。

5、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安排專門人員儲存所有證據材料,包括病歷、實物等。

6、醫護人員勤謹、敬業、好學,做到基本功紮實是預防醫療過錯侵權的關鍵措施,特別是面對危重病人的緊急醫療,更顯示出基本功紮實的重要性。總之,做好上述工作後,醫療機構面對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新規則,也同樣能應對自如。

7、對死因不明或死因有爭議的患者,醫院必須及時、主動依法定程式報告,依法主動申請屍體解剖,必要時進行病理檢查。如果死者家屬不同意尸解,醫療機構必須告知後果並且由死者親屬簽字確認,以往那種“口頭告知”隨著新規則的頒佈,醫療機構將面臨舉證不能的困境。同理,發生損傷的,如損傷原因不明,應及時申請損傷原因的鑑定。

有關中醫醫療事故的法律界定

明確中醫醫療事故法律界定對中醫依法行醫和加強中醫醫療衛生法治建設與管理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因此有必要對中醫醫療事故的法律界定進行探討,初步闡釋了中醫醫療事故的法律界定。

中醫醫療事故年2月20日國務院頒佈並於2002年9月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中醫具有特殊性,根據這條規定,我們認為:中醫醫療事故,是指中醫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規定,特別是違反中醫醫療衛生管理具有法律(廣義上講的)性質的相關規定,過失造成就醫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這裡的就醫者指有病就醫的人和無病就醫的人,有病就醫的人為患者,下文就醫者的意義與此相同。

中醫醫患糾紛醫患之間的糾紛既有發生在醫療過程中的,也有發生在與醫療活動有聯絡的醫療過程之外的。基於這樣的醫患生活事實,醫患糾紛可定義為:發生在醫療過程中的及醫療過程之外而又與醫療活動有聯絡的醫患之間的法律糾紛。定義內“醫患”中的“醫”指的是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所)、婦幼保健院、護理院(站)等涉醫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規定,醫務人員指“醫”(包括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士)、“藥”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劑師)、“護”(包括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護師、護士、護理員)、“技”(包括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人員、醫院管理人員、醫院後勤人員。

定義內“醫患”中的“患”指的是患方,包括就醫者本人、依法由就醫者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就醫者法定監護人及就醫者近親屬。本文所述“醫患”中的“醫”和“患”如沒特別說明都指的是“醫方”和“患方”,本文所述的“醫方”和“患方”如沒特別說明都指的是上述“醫方”和“患方”的含義。根據醫患糾紛的定義,中醫醫患糾紛可以定義為:發生在中醫醫療過程中的及中醫醫療過程之外而又與中醫醫療活動有聯絡的醫患之間的法律糾紛。定義中表述的“發生在中醫醫療過程中的醫患之間的法律糾紛”是中醫醫

療醫患糾紛(簡稱中醫醫療糾紛);定義中指出的“發生在中醫醫療過程之外而又與中醫醫療活動有聯絡的醫患之間的法律糾紛”是中醫非醫療醫患糾紛(簡稱中醫非醫療糾紛)。中醫非醫療糾紛主要表現為中醫醫患雙方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在中醫醫療過程以外而又與中醫醫療活動有密切聯絡的合法權益所引發的糾紛,如侵犯名譽權糾紛、侵犯肖像權糾紛、侵犯知情同意權糾紛、侵犯隱私權糾紛、侵犯處分權糾紛、追索醫療費用糾紛、醫用產品質量糾紛、遺體儲存糾紛、妨礙醫療秩序糾紛等。

中醫醫療糾紛關於中醫醫療糾紛的定義.法學界及醫學界有些專家、學者認為,中醫醫療糾紛是指中醫醫療系統中,醫護人員與病員或家屬對診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定上有分歧,當事人提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須經行政部門調解或法律部門裁決才有可能解決的醫患糾葛。隨著醫學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上述定義已顯得有些陳舊過時。我們給中醫醫療糾紛下的定義是:中醫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中醫醫療過程中的醫患之間的關於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時,因造成實際損害後果,醫患雙方對承擔違約責仟或侵權責任發生爭議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吳燁,謝鵬也有此觀點一。在實踐中。按有無醫療過失。

中醫醫療糾紛可分為有過失中醫醫療糾紛和無過失中醫醫療糾紛;按訴訟案由可分為中醫醫療侵權糾紛和中醫醫療服務合同糾紛。①有過失中醫醫療糾紛是指在中醫醫療過程中,醫患雙方對由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給患方造成的實際損害後果的性質、程度以及對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存在分歧而引起的法律糾紛;②無過失中醫醫療糾紛是指患方在中醫醫療過程中遭受的實際損害後果並非由中醫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所導致的,患方卻認為中醫醫務人員有過失、要求醫方對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害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以致發生的法律糾紛。③中醫醫療侵權糾紛是指中醫醫患雙方就中醫醫方在醫療活動中的過錯行為導致就醫者人身損害及由此給患方帶來的財產與精神損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爭議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中醫醫療侵權糾紛可分為中醫醫療事故糾紛和中醫其它醫療侵權糾紛:中醫醫療事故糾紛是指中醫醫患雙方就中醫醫方在醫療過程中給患方造成的實際損害事件是否屬醫療事故以及如果屬醫療事故、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爭議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中醫其它醫療侵權糾紛是指中醫醫患雙方就中醫醫方在醫療過程中對就醫者發生的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侵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爭議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中醫其它醫療侵權又包括中醫非醫療事故過失侵害和中醫醫療故意侵害。④中醫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中醫醫患雙方就醫療服務合同的成立、生效、變更、履行、終止等過程中存在的違約行為是否以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爭議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如中醫醫療機構起訴要求患者償還拖欠的醫療費用而引發的糾紛和患者起訴要求中醫醫療機構給付違約賠償而發生的糾紛。

中醫醫療差錯依據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於2002.9.1廢止)第三條的規定,醫療差錯是指“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的情形,按此規定,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這樣,就把一些因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給就醫者造成的人身傷害雖未達到就醫者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的情形,但應當屬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排除在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之外,導致在醫療實踐中將醫療過失行為人為地劃分為構成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和構成醫療過錯的過失行為。這樣的劃分,在實踐中就會出現對於依法按行政程式處理不負法律責任的、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構成醫療差錯的過失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反而可以得到民事賠償的現象。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其作了改進,將因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有關管理規定,過失致人身體損害的事故定為“醫療事故”,把構成“醫療差錯”的致人身體損害的過失行為納入構成“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範圍之內,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