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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法培訓找王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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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擅自休假可按曠工論處

郭某,女,40歲,連續工齡18年,系廣州某區百貨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199592日因二級左足跟骨骨折,經3個月治療後骨折癒合良好。19961月份區和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12日止,不屬殘廢(疾)範疇。同年115日公司將此鑑定結論告知郭某,並兩次給她發出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仍拒不復工,擅自休假兩個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議書,也不說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單位認為她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天津勞動法培訓找王勇律師由於她連續曠工超過15天,故單位於199648日作出除名處理。此時她才提出她是工傷,不需提供病假建議書也可休病假的

理由?
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對工傷者實行工傷醫療期(即醫療終結期),醫療期長短視工傷程度而定。郭某工傷後,區、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已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12日止,醫療終結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工傷津貼(工傷生活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但醫療期終結後則不再享受工傷待遇(經鑑定確認為舊傷復發者除外),除14級殘廢可辦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級的工傷者都應按單位的要求復工,對不屬殘廢(疾)的工傷者,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後可按普通職工管理,工傷職工不能不經單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據勞動部勞力字[19901號《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覆函》規定:
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於郭某已醫療終結,且單位已給她發出兩次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屬於不可抗拒的因素情況,工傷者休病假不需請假更不成理由,故單位對她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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